打篮球发生身体碰撞致他人受伤,是否需要担责?

凤岗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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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男生小阳在打篮球过程中

被另一名球友小裕撞倒在地

导致受伤需入院治疗

事发经过到底是怎样?

这名球友是否需要承担伤者受伤的损失责任?

 我们来看看

2021年2月正值寒假,放假在家的大学生小阳与同小区的小裕、小豪等8名球友在小区篮球场打篮球。在此过程中,处于防守状态的小阳突然被持球进攻的小裕撞倒在地。看到小阳的痛苦表情,一群球友当即叫来救护车。随后,小裕等人陪同小阳一起去了医院。经诊断,小阳的左膝前十字韧带损伤并伴有半月板碎裂。

2021年2月17日至2021年2月21日,小阳再次入院并进行了手术治疗,扣除社保支付部分后,小阳自费缴纳医疗费15900多元。出院后,为配合术后康复,小阳自费5544元购买技能康复课程,但其左腿依旧没完全康复。

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阳左腿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因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小阳以自身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到东莞第一法院起诉。鉴于事发时小阳已年满18周岁,小裕才16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是小阳将小裕的父母分别列为第二、第三被告,要求三被告支付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鉴定费等各项费用的50%,共计75645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由南城法庭法官钟丽清审理该案。钟丽清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但依然无法达成一致。

为查清事发现场情况如何,法官来到案涉球场进行现场调查

据小阳说,事发时小裕尽管只有16岁,但身高183厘米,体重88公斤,当小裕第一次撞他时,他马上就往后退了,小裕又二次加速,这才导致自己被直接撞飞倒地。也正是小裕不避风险的第二次撞击,才导致了自己受伤。

调查过程中,钟丽清还了解到,事发后,小阳的妈妈曾在小区微信群里说明了小阳的伤情,并让在场人员描述当晚事发经过。其中,小豪、小乐、小伟等多位球友均表示当时的对抗属于正常、合理的防守与反击,小裕在持球上篮过程中与处于防守的小阳一进一退,小裕在突破中撞到小阳,不一定就是因为用力过猛。

根据现场调查以及双方提供的事实证据,法官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小裕应否为原告受伤损失承担责任或分担损失;二、原告的损失如何认定。

审理结果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据本案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一审驳回了原告小阳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钟丽清表示,篮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事诉讼的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事发经过没有视频,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小裕冲撞原告是故意的或者属于违反篮球运动规则的重大过失行为,加上其他球友认为小裕是正常的打球进攻,所以小裕没有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温馨提醒

 时下正值暑期,孩子们经常聚集在一起进行一些休闲运动。法官提醒道,在参加篮球、足球等对抗性较强的运动时,首先要在活动前综合测评参加人员身体状况和天气情况,确定是否适合开展。其次,在活动过程中,坚持“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原则,尽量避免剧烈冲撞、对抗,文明参与运动,发现情况不对及时退出,以免造成冲突或受伤。再次,运动时一旦发生受伤等意外情况,要第一时间拍照、录像等保留证据,让双方父母到场并请求场馆管理人员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理性依法维权。

来源:法庭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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