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安邦,重在基层。
今年是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已成为基层治理的一个样板、一面旗帜、一种理念。
在南海之滨的深圳市宝安区 ,枫桥经验也在不断丰富发展,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焕发出旺盛生机与活力。
为了推动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深入开展,今年宝安区司法局在全区评选出了十大优秀调解案例,为法治宝安、平安宝安添彩助力,让“枫桥经验”这面旗帜在新时代仍然高高飘扬。
十大优秀调解案例,让社会更和谐稳定,您想给哪个点赞?(可多选) 案例一:损害赔偿纠纷 案例二:医疗纠纷 案例三:损害赔偿纠纷 案例四:婚姻家庭纠纷 案例五:其他纠纷 案例六: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七:工伤赔偿纠纷 案例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例九: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案例十:损害赔偿纠纷 提交
案例一
矛盾纠纷类型:损害赔偿纠纷
调解组织: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2022年6月17日,甲方卢某某到沙井街道沙头社区工作站反映,2022年4月4日其在某某开发商楼盘工作时被木门砸伤,涉及眼眶、鼻梁骨折等损害。出院后,没人愿意再承担其人身损害费、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请求相关单位赔偿15万元。工作人员将案件转沙头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跟进处理。
据了解,乙方珠海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为木门材料商及提供安装方,劳动者卢某某为丙方深圳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贴瓷砖、贴窗台等劳务服务,约定500元每天,4月4日卢某某被处于未安装、依靠状态的木门砸到受伤。
经过调解员析法及情理结合,调解后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乙方、丙方向甲方一次性赔偿10万元了结此纠纷(不包含之前乙方、丙方已支付完毕的医疗费、劳动报酬等),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等。乙方、丙方如约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此纠纷产生的所有争议就此了结,甲乙丙各方互不追究彼此任何责任。
案例二
矛盾纠纷类型:医疗纠纷
调解组织:宝安区沙井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2021年04月27日,张某因臀骶部外伤到深圳市某医院急诊外科就诊,2021年04月29日被收住在该医院骨伤三科治疗,直至2021年5月6日出院。出院后,张某认为经过深圳市某医院治疗,其受伤部位仍然存在问题,于是以深圳市某医院在急诊及住院期间延误其治疗,导致目前其臀部、骶尾部仍疼痛为由,到深圳市某医院医务科及政府相关部门投诉该医院治疗方法有过错,并要求该医院承担相应责任。
经过调解,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申请人张某同意被申请人深圳市某医院于2022年7月30日前一次性向张某支付48000元赔偿款以了结此纠纷。本协议实际履行后,申请人张某及亲属不得就本医疗争议再提出任何要求和异议,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向被申请人深圳市某医院再次要求赔偿,不得通过其他途径给被申请人深圳市某医院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案例三
矛盾纠纷类型:损害赔偿纠纷
调解组织:宝安区福海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2022年4月5日15时许,林某甲在某工业区厂房安装电线时从门字架上坠落至地面,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可能性,经法医初步鉴定为高处坠地致死。
据了解,该厂房系由物业管理公司出租给文某某(持香港户籍),文某某将该厂房的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赵某某,约定包工不包料,工程造价人民币5万元。
于是,赵某某叫林某甲等三人过来干活,约定给林某甲300元/天的报酬,待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
林某甲死亡后,其家属林某乙等与赵某某就林某甲的死亡赔偿发生争议,双方向街道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经过6天10多次反复协调,尤其是调解员耐心安抚林某乙等家属的情绪,一遍又一遍向双方作释法明理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赔偿协议,一起可能激化的社会矛盾就此解决。
案例四
矛盾纠纷类型:婚姻家庭纠纷
调解组织:宝安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宝安人民法院婚调室
杜先生与张女士育有二女一子,分别为16岁、13岁和7岁。婚前缺乏情感基础,奉子成婚的两人,婚后常常为了家庭琐事争执,甚至多次报警。杜先生有一家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公司,张女士曾要求到公司上班,却在到岗后多次与杜先生唱反调。杜先生无法工作,将张女士辞退回家。
张女士找了一份化妆品直销工作,需要花钱投资,向杜先生要钱,杜先生不给后双方发生争执,冷战长达3年。期间杜先生出轨,被张女士发现后,杜先生与第三者断绝关系,取得了张女士的原谅。
为充实生活,张女士报班参与心理学培训课程。在一个未能及时接送孩子放学的傍晚,二女儿遭人猥亵,给这个家庭留下了伤痛经历。杜先生提出离婚,张女士不同意,杜先生遂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同意离婚,三个孩子皆由男方抚养,女方每个孩子每月支付500元(共1500元)抚养费,直至每个孩子年满18周岁。女方每月可探视四次(每次探望孩子女方可留宿一晚),男方应予以协助。双方婚后共有的位于某处的一套房产,离婚后1年内由女方变卖,所得款项归女方所有,离婚之日起至变卖房子前的按揭款由男方承担,双方婚后共有的一辆车归男方所有。
案例五
矛盾纠纷类型:其他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宝安区松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肖某、窦某、郑某、涂某、涂某靖、涂某川与袁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10月2日中午在西乡一饭馆吃饭聚餐,喝了白酒,直到中午2时左右才各自回到住所。
次日13时49分,袁某妻子发现袁某在床上一动不动,拨打120将袁某送到医院抢救。到医院后,医生说袁某已经死亡。
经警方调查,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医院初步推断,可能袁某因自身原因饮酒后导致猝死。袁某家属对袁某死因没有异议,但认为袁某因与肖某等人一起喝酒而死亡,要求肖某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肖某等人认为袁某身体健康,酒量也不错,当天也没有互相劝酒。
袁某母亲从四川老家赶到深圳,由于无法接受至亲离世,在协商过程中逐渐情绪激动。为防止纠纷进一步激化,在辖区民警的引导下,各当事人向宝安区松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
经过调解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肖某等人支付袁某家属人道主义补偿共计11万元,双方没有其他争议,一起复杂的纠纷就此快速得到解决。
案例六
矛盾纠纷类型:劳动争议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宝安区西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劳动办调解室
申请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28日入职被申请人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3月29日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底薪为2300元,综合薪酬为5000元左右。
陈某某于2022年6月20日请事假一周(有事假请假条为证),6月27日请病假住院(6月27日至9月26日病假审批表佐证)。但申请人只提交给被申请人内容为肺炎和抑郁状态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没有提交住院及出院小结等相关证明,病假期间公司人事一直和申请人沟通关于病假和休息事宜以及工资支付问题,均未果。
经查,申请人在当年4月2日从公司财务借支5000元现金,5月26日借支20000元现金,用途为孩子教育经费,并在借款协议中书面承诺6月份开始,每个月从工资偿还2000元,直至还清。
被申请人在7、8月份正常按期支付申请人工资,工资金额为(扣除借款2000元后)2000元/月。9月26日医疗期结束,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返岗上班,申请人没有回应亦没有正常上班,被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三日内不到岗按旷工处理,9月28日公司书面通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10月9日申请人向西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劳动办调解室提出调解申请。
经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同意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9月26日终止。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另外4个月的医疗期工资,被申请人放弃对申请人之前的借款追诉权利,作为人道主义补偿给申请人。
案例七
矛盾纠纷类型:工伤赔偿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宝安区调解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谢某是某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名员工,入职1年左右。2022年4月某天,谢某在公司门口楼梯间工作时不慎摔倒,导致右脚受伤,医院诊断为跖骨骨折。公司为谢某支付治疗费用,帮助谢某申请工伤保险。
谢某出院后,遵照医嘱向公司申请了2个月假期用于康复休养,后以脚不舒服为由,电话联系公司生产部门负责人申请多休息1个月。公司负责人告知谢某,延长休假需医生开具相关证明及书面申请。谢某说“没有”,便挂了电话。
谢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行政部门负责人多次与谢某电话沟通,希望其来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得知谢某不想续签后,负责人称要来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但谢某说“再说吧”便挂了电话。此后,谢某不再与公司联系,公司行政部门负责人多次致电谢某,他也不予理会。
直到2022年11月底,谢某到公司要求赔偿工伤费用160000元,公司愿意承担合理费用,但对谢某要求的金额难以接受,便否定了谢某请求。谢某认为公司不讲理,在身上挂了一个写着“无良公司”等词语的纸牌。
公司与谢某多次协商无果,于2022年12月7日到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了解情况后,觉得案情明确,并不复杂,建议公司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后双方来到宝安区调解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经过调解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公司赔偿谢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辅助金、病假期间的工资合计80000元。公司无条件配合谢某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提交所需资料,以便双方办理工伤理赔,双方都很满意调解结果。
案例八
矛盾纠纷类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宝安区新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出租人)将其位于宝安区某商务大厦一间建筑面积为162.85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深圳市某艺术文化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称:承租人)办公使用。
双方于2022年1月1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月租金为9771元(按60元/平方米计算),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租赁保证金19542元(即二个月租金数额)。
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实际用于开办艺术教育培训班(出租人默认),因受疫情及经营管理不善等影响,经营亏损。承租人于2022年8月31日以受疫情影响难于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为由,向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于2022年9月13日搬离承租房屋,办理房屋移交手续。
承租人除了享受疫情期间予以的减租外,已付清租赁期间的租金。承租人多次要求出租人退还房屋租赁保证金未果,产生了带学员家长一起向出租人讨说法等念头。
双方到宝安区新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于2022年10月26日当天达成共识,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双方确认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出租人退回承租人房屋租赁保证金9771元,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九
矛盾纠纷类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宝安区新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17时10分许,张某(深圳市某公交集团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一大型普通客车,在宝安区某街道路口遇红绿灯停车。绿灯起步后,车辆与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该路口的,王某驾驶并搭载孙子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及孙子受伤,王某送深圳市某医院抢救无效后于次日死亡。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交警认定,王某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应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王某的孙子对事故不负责任。王某的丈夫李某对该事故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原事故认定书结论。
李某向公交公司提出赔偿90万,公交公司认为李某提出的要求超出强制险范围,不予赔偿。李某多次到公交公司吵闹,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运用。协商无果后,深圳市某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向新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深圳市某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王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医药费等费用共510073.61元。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已为死者王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由保险公司为死者家属垫付王某的医疗费61115.69元及丧葬费、餐饮费、住宿费(包括但不限于)等费用134046.32元,共计垫付195162.01元。综上,李某应得赔偿金部分扣除垫付部分,公交公司应支付李某314911.6元。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公交公司应支付李某的小孩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损害赔偿等费用共计4000.75元。前期公交公司已为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由保险公司为李某小孩垫付各项费用4480.9元。李某应退还公交公司480.15元。综上,深圳市某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向李某支付314431.45元。事情得到解决,家属得以尽早从悲伤回归正常生活。
案例十
矛盾纠纷类型:损害赔偿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宝安区新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2022年8月初,王某因治疗结石病到深圳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当天没有家属陪同。次日清晨,护士发现王某在病房外走廊发生高坠事故,经确认已身亡,公安机关调查后排除刑事案件。
2022年8月4日,王某家属要求院方赔偿,认为医院窗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王某开窗时不慎摔下。医院则认为窗户均装有阻隔装置,可能是王某故意破坏窗户坠下,对家属要求赔偿的理由不予接受。新安街道调委会接到辖区社区工作站报告后,赶到某医院参与调解。
最终经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深圳某医院向张某某等家属一次性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基于死亡、人身损害赔偿等费用组成的补偿金25万元。
南方+记者 苏国锐
照片由宝安区司法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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