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公开宣判:教师邹某,无罪!

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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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9日

江西省九江市一名11岁男孩

在自家小区高楼跳楼自杀

后来警方在其身上

找到了一封遗书

内容指认班主任邹某

对其使用暴力

2023年8月9日

该案在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一审公开宣判:

涉事教师邹某

不构成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

法院宣判被告邹某无罪

男孩父亲张某某当庭提出上诉

11岁男孩留下遗书后跳楼

据媒体此前报道,2021年11月9日,江西九江市一名11岁男孩在自家小区跳楼自杀,随后,警方从男孩身上找到了一份摁有手印的遗书,其中写道:“本人的死亡不与父母、家长、社会、国家有关,只和邹某有关,她使用暴力的手段。”其中提到的邹某,是男孩的班主任兼语文老师。

事发10天后,男孩家长找人调出了教室监控视频的声音。相关证据显示,事发当天,邹某多次在课上当着同学们的面批评男孩,用语包括“骗子”“欠债大王”“你家有多穷”等。下课后,男孩告诉同学自己要跳楼,随后写下遗书。

男孩留下的遗书

男孩父母认为,自己孩子遭受了语言侮辱和精神暴力。2021年12月,男孩父母张某某、汪某某夫妇向九江市濂溪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判定邹某犯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月中旬,法院立案。

2022年7月10日,当地教育局通报了对邹某的处理意见。通报指出邹某存在“违规收受服务对象红包礼金,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和接受庐山住宿安排等问题”“多次对多名学生有讥讽、歧视行为等违反师德师风的问题”,给予邹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两个岗位等级处分和调离教学岗位处理。

一审宣判:邹某无罪

2023年8月9日9时30分,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对自诉人张某某、汪某某诉被告人邹某侮辱、虐待被看护人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庭审现场

2021年11月9日16时左右,张某(自诉人之子)在学校对面一小区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接报警到达现场,发现张某身上有遗书一份,内容为“我,本人张某,诚(承)认:本人的死亡不与父母、家长、社会、国家有关,只和邹某有关,她用暴力的手段。签自(字)人:张某”,落款下有红色指印,旁边注明中指。

2021年12月3日,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没有违法事实,决定终止调查。张某父母遂向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以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被告人邹某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本案审理中,自诉人四次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法院均予以准许,并依法调取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邹某系张某班主任、语文老师,事发前,张某多次未按规定的时间、形式、质量完成作业任务,且存在多次请假现象。

根据教室监控视频显示,2021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期间,被告人邹某在教学过程中,因张某未按规定的时间、形式、质量完成作业任务,未正确回答问题等原因,使用了“脑子笨死”“欠债大王”“言而无信”“咬本子吃”“常用的惯例”等言语批评,还实施了一次用书本拍头颈部、一次半小时左右的罚站、一次换座位、课后到讲台站着读课文等行为。

监控显示邹某动手

图源受访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需要准确区分侮辱行为与教育惩戒行为。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超过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合理限度,构成侮辱罪中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侮辱行为,要综合考量其目的的正当性、手段的合法性和程度的相当性。

经审查现有证据,被告人邹某对张某的批评、教育、惩戒发生在正常的教育教学过程中,用语和行为虽有失当之处,但总体上未偏离教育目的,旨在促使张某更好地完成学习任务,并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所采用的教育、惩戒措施总体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且在程度上基本与张某的行为相适应;在张某同班同学的基本认知里,没有造成张某人格贬损、名誉破坏的不良影响。

法院认为:

被告人邹某的行为不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侮辱罪。

关于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经审理查明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邹某对张某实施了自诉人诉称的虐待行为。

自诉人指控被告人邹某对其他同学实施的虐待行为现无其他证据印证,且超出其自诉指控的范围,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依法判决被告人邹某无罪。

但是,被告人邹某的批评、教育、惩戒的用语和行为不符合师德师风建设的有关要求,对学生的心理情绪亦失于关心关爱,未及时加强对学生的帮扶和与家长的沟通。教育主管部门已对其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对于本案张某的自杀,法院深感痛心和惋惜,呼吁全社会更加关心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学校、教师应当讲究教育的方式、方法,更加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争取家长对实施批评、教育、惩戒等措施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家长应当配合学校、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共同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一审宣判后,自诉人张某某、汪某某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邹某表示服判不上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单位人员、媒体记者和群众等旁听了宣判。

男孩父亲称将坚决上诉

对于法庭的判决,男孩父亲张某某称,他和其律师团队对法庭采信的相关证据不予认可,并表示坚决提出上诉,下一步将先向法院提交上诉状,提起上诉,然后等待二审开庭。

据悉,男孩出事后,为了给孩子的案件寻找更多的证据,张某某辞去了公职,成为了一名律师。在男孩母亲近两年的短视频账号里,她通过儿子以前的照片、视频等方式来怀念他,她也在为孩子的案子不断地奔走。

作为一名律师,张某某在怀念孩子的同时,也在不断分享涉及学生校园安全、校园霸凌等领域的案件,他想让更多的孩子远离这些情况,正常地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来源:中国新闻网、九江市濂溪区法院、广州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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