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一家工艺制品企业被罚款
2023年7月7日,鹤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鹤山市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进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玻璃燃气窑炉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四)项,“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以上行为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鹤山市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鹤山市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在发现事故隐患后,立即整改,安装供气管道的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及紧急切断装置,全程配合执法人员,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和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款“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一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建议对鹤山市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法律链接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 号)
第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项(二)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主动消除和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十四条 第二款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一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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