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贴标准、
多项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珠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拟调整!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粤卫〔2023〕2号)等文件规定,珠海市医疗保障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珠海2024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拟同步提高30元;
此外,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医疗费用拟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提高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筹资政策是医保制度稳定可持续的基本保证。居民医保采用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并按年动态调整,以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巩固提升医保待遇水平,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征求意见稿》提出,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关于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要求,拟将2024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同步提高30元。调整后,2024年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学生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750元,由市、区财政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承担。学生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30元。
调整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2023年4月,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提出“将住院分娩、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2022年6月起,我市已将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分娩、终止妊娠等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门诊发生的产前检查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暂未纳入医保报销。《征求意见稿》提出,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拟将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产前检查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其中: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本市及市外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按居民医保住院相关规定结算;
在市内产检的,应选定一家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经备案在异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产检的,选择一家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报销,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在市内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经备案在异地联网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拟参照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及管理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可打开以下链接了解《征求意见稿》详情并在线提交意见建议:https://www.zhuhai.gov.cn/hdjlpt/yjzj/answer/30209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调整后,
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医疗权益!
素材综合自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编辑/谭伟江
责任编辑/田海
三审/孟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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