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家庭暴力,还有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广东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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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产生法律效力的

“离婚”?

离婚必须经过登记或诉讼等方式办理。

登记离婚:指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诉讼离婚:指夫妻双方对于是否愿意离婚、财产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由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判断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判决离婚或不准许离婚;

调解离婚:调解离婚本质上是诉讼离婚的一种,由人民法院居中调解后解除婚姻关系。

02

法定的人民法院

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注意: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注意: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实践中可以被认定为虐待。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黔微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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