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间天花板出现漏水
楼上邻居却百般推诿
不同意进行鉴定维修
楼下业主该怎么维权呢?
基本案情
某天,苏某发现自家房屋的卫生间天花板出现了漏水情况,造成装修工序无法进行,随即联系物业公司上门检查。物业公司经检查认为,漏水原因系楼上林某房屋卫生间管道接口问题造成。因如何处理漏水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苏某将林某和房屋建设方海某公司诉至濠江法院。
苏某诉称,其房屋卫生间的天花板位置漏水,造成该房屋装修吊顶工序无法进行。物业多次致电林某要求及时解决卫生间漏水的问题,但林某均表示漏水问题责任方为房屋建设方。
林某辩称,其在装修过程中没有破坏过房屋的防水层,苏某的房屋出现漏水并非其责任。
海某公司辩称,漏水并非房屋固有质量问题,涉案房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林某申请装修时说明其房屋装修施工方缺乏专业资质,并承诺自装修之日起引起的房屋质量纠纷和装修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苏某的房屋出现漏水与林某的装修行为存在高度盖然的因果关系,建设单位对此无需承担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相关单位对天花板漏水原因和维修金额进行鉴定,但林某不同意勘察方案,导致鉴定无法查明漏水原因。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房屋的卫生间天花板漏水是在林某对其房屋进行装修之后,因林某无法排除是其装修不当导致,且拒不协助查明漏水原因,导致无法查明漏水原因,故应由林某就此承担相应责任;发生漏水问题时涉案房屋尚在质量保证期限内,海某公司作为房屋建设开发单位,理应在苏某多次反映房屋漏水的情况下及时进行维修,但海某公司对此未及时、全面处理,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就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法院最终判决,林某与海某公司平摊偿还苏某房屋的维修费用,各向苏某支付一千元。
汕法说法
潮汕有句俗语“金厝边银亲戚”,邻里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成分,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相邻关系。构建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需要相邻各方合理限制或延伸自己的权利,尽量减少因行使相邻权给其他权利人带来生活的不便。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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