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根据惠阳检察办理真实案件改编
于是小黄联系了她的大嫂金姐,
约定由金姐找她的堂弟吖大、
和同村老乡吖杰、吖安一起合作。
并约定事成后,
小黄和大嫂金姐分6成,
堂弟和老乡们分4成。
在某天晚上凌晨2点,
小黄和金姐几人里应外合,
一人负责找钥匙、望风
两人负责开锁、装钱和金条,
一人负责开车接应,
顺利完成了此次“黄金大劫案”
共收获了 现金 400余万
金条 21条,约6400克
次日上午10点,
小黄打电话给她老公和大姑子,
一脸无辜地告知家中被盗,
全家人查看了监控,
又质问小黄是否知情,
小黄却矢口否认。
最终大姑子果断选择报警!
检察官审理案件后发现,经鉴定,小黄等人盗窃的金条约6400余克,按现实折合,合计人民币247万余元,盗窃的现金合计400余万;经鉴定,小黄作案时精神状态无异常,具有完整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小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小黄与同伙多次共谋盗窃事宜,并提供了大门的密码及门禁卡等信息,五人分工明确,作用地位相当,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五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鉴于小黄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
最终,小黄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其他同案犯也受到了法律制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盗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本案系因盗窃亲属的财物,但被害人是小黄的老公的姐姐,两人没有共同生活,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
因此,检察官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单纯误以为偷家人或者亲戚的钱就不算犯罪,在生活不如意时,做好自己份内的事情,不要怨天尤人,更不要因为妒忌懒惰懈怠恋爱脑而误入歧途~
END
编辑 | 杜杜飞 供稿 | 第五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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