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与居委会争遗产,法院拒绝“和稀泥”

广东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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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一起来关注一起案例

这起案例在不少人看来

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但是最后法院的判决

却有着鲜明的是非对错立场

拒绝和稀泥的做法

儿女与居委会争夺遗产

曹先生和前妻吴女士育有四名子女,两人当年离婚之后,吴女士给四个孩子改了姓氏,跟随她自己姓吴。在此之后,吴女士再婚,四名子女也再没有去看望和赡养过曹先生。

于是,曹先生独自一人工作生活,除了务农,平时他就在社区打打零工。随着曹先生的岁数越来越大,养老问题摆在了面前。

2003年的时候,社区居委会与曹先生及其兄弟姐妹签订协议,

约定由居委会定时定员结对子照看关心曹先生,每月给予曹先生基本生活费,免费看病诊治,逢年过节给予曹先生各类生活补助及慰问生活用品等,养老至寿终;曹先生现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曹某寿终后,产权移交某居委会。

协议签订之后,居委会就依据约定派专人照顾曹先生的生活起居,曹先生去世后,他的子女得知父亲名下的财产将交由居委会处置,对此表示反对,曹先生的四名子女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

于是,居委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居委会与曹先生签订的处理意见有效,以及曹先生名下的房屋、股权、现金存款归居委会所有。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认为,老年人自愿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签订的由该组织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并接收、处置其遗产内容的协议,应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了对该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并为其养老送终的,应认定为已经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法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案涉协议符合法律有关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属于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原告某居委会对被扶养人曹某已尽到扶养义务,判决被继承人曹某安置所得的房屋以及其生前遗留的股权、现金、银行存款本息归某居委会所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我国已经迈入老龄化社会,空巢老人、孤寡老人的养老困境愈来愈频繁地呈现在我们面前,亟待全社会协同破解难题。

我国法律所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居委会提供的遗赠扶养协议予以确认,对居委会的赡养行为作出认定,充分肯定了居委会对老人养老送终所起的作用。本案的审理不仅实现了个案上的公平正义,更能够倡导全社会积极助力养老,让“不尽孝者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司法理念深入人心,有力地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引导人们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让崇尚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全社会的良好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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