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物业”牵动“大民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物业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今日一起聊聊“物业的那些事儿”,引导群众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起租用商铺做生意,物业费始终是难以绕开的话题。然而,一些租户因为没有及时缴纳物业费,被物业公司直接停电,给店铺的正常经营带来了较大影响。那么,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催交物业费,这种行为合法吗?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墨某公司承租了东莞市万江街道的一家商铺,由家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租赁合同约定,墨某公司需在每月20日前缴纳下月的物业管理费,迟延支付超过15日,管理方可以对商铺暂停部分或全部能源供应。不久之后,墨某公司以经营出现困难为由,没有按约支付物业管理费。2020年10月,家某公司对商铺采取停电措施,后墨某公司于2021年3月搬离该商铺。双方就物业服务费用的支付发生争议,家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墨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及违约金等。
东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案涉合同中关于管理方可以暂停部分或全部能源供应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墨某公司作为承租方,享有正常用电的权利,而家某公司不是供电单位,无权擅自停止电力供应,应当通过诉讼等途径正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家某公司对案涉商铺进行断电存在过错,也势必影响墨某公司的正常经营。
同时,墨某公司未依约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合同义务,且在家某公司采取断电措施后仍未及时缴纳管理费,也未提出终止合同,对于相关损失的扩大亦存在过错。
鉴于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停电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由墨某公司与家某公司各承担一半,墨某公司另向家某公司支付停电前未按时缴费的违约金。
法官说法
电、水、气、热等资源的供应属于公共服务的提供,物业服务人并不是上述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虽然出于管理方便的需要,供水、供电等企业会采取授权的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如代为收费),但是水、电的供应主体始终是供水和供电企业,物业服务合同与供水、供电合同是不同的独立合同。
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物业服务公司不能滥用停水、停电等措施。即便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人在业主欠费情况下有权停水、停电,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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