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车店员工挪车
将客户的“大奔”撞坏
洗车店买下车辆后
向员工索赔
法院怎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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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陈某入职汽车美容店任司机,负责客户车辆清洗和美容项目的移车工作。一天,陈某驾驶来店洗车的顾客麦某的奔驰车进行移车时发生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毁。经协商,洗车店以70万元(其中47万为车辆估值,23万为事故赔偿款)的价格购买涉案车辆,赔偿了麦某的损失。此后,洗车店为维修涉案车辆花费了185470元。
洗车店称陈某损毁顾客车辆导致店铺严重损失,包括事故赔偿款23万元和维修车辆185470元,以及维修墙面损失5000元,共计42万元。根据洗车店的规章制度,陈某应承担45%的责任即189000元。
法院审理
洗车店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事发当日陈某驾驶麦某的车辆时操作不当,碰到墙面,导致墙体及车辆损坏。洗车店为安抚顾客,以7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车辆,并花费185470元维修。
洗车店赔偿给顾客的23万元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不应认定为被告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维修墙面的费用因洗车店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具体金额,根据照片展示的墙体损坏情况,酌定维修费为2000元。车辆维修费有单据及付款凭证证明,费用为185470元,综上,涉案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187470元。据此,法院酌定陈某对涉案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承担30%的责任,即应向洗车店赔偿经济损失56241元。洗车店诉请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对侵害财产所造成的损害,首先考虑能返还原物的,要返还原物;原物损坏但能修复的要尽量修复。其次,修复后影响其质量和价值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最后,如果不能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的,可以用种类和质量相同的实物赔偿,或按照被损害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本案中,洗车店直接将损坏的车辆按照市场价进行购买,实际上已经完全弥补了顾客的损失。洗车店将23万元事故赔偿款和维修费一并列入损失,作为向陈某索赔的基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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