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涂磊被指强奸:被诬告者难道就只能自证清白吗?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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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启示在于,公权力在要加大对于诬告性侵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之外,还应深入调查诬告者的“精神病状态”及其背后有无组织嗾使,打消不法之徒的幸进之心。

王兢

责任编辑 | 陈斌

近日,一名女子实名举报知名主持人涂磊强奸,引发舆论关注。

当事女子在社交媒体上以“咻咻的等待”账号发文,称自己19岁时曾遭《爱情保卫战》主持人涂磊强奸,因此留有“极大的心理创伤”,罗列了涂磊的种种“罪行”。女子还在举报视频中晒出身份证实名举报,以增其信。

当事女子的举报在网上掀起一阵波澜,但很快遭到一些网友质疑。原因很简单,除了身份信息真实之外,她的“举报”充斥着太多漏洞:没有任何实质性证据,人证、物证、时间、地点统统缺失;“小作文”排列的十五条“证据”举证随意、逻辑混乱。

涂磊本人第一时间发视频表示自己根本不认识这位女子,表示已到派出所报警,坚决维护自身的名誉,让造谣者付出代价。当事女子户籍所在地的村干部表示,此人有精神问题,也并不认识涂磊。事发两天之后,当事女子的社媒账号也“销号跑路”。而根据警方的最新通报,当事女子无人指使,也从未见过涂磊,2017年已因精神分裂症入院治疗。当事女子在电视节目中认识涂磊之后,因为“幻觉妄想”而做出了诬告举动。

这起乌龙举报事件如此之快就匆匆落幕,令人啼笑皆非,但仍有一些问题值得继续探讨。

其一,诚如涂磊所说,此事给他造成了相当大的困扰,也让他与之前有类似遭遇的人感同身受:一个被污蔑的人却要费力来为自己辩解,诬告者却可以空口白牙向壁虚构。

多年以来,网上以“小作文”诬告性侵的风气一直不衰,受害者往往遭遇有罪推定,在舆论与司法上都落于下风,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应对这种人格谋杀。即便你自证清白挡得住第一波的舆论攻势,也要在司法上继续自证无罪才能“惨胜”。这通常会让受害者落入“怎么都是输”的绝境——就算你历尽艰辛赢了官司,名誉与经济上的损失也回不来了。

而在近年来屡屡掀动舆论的“性侵小作文”事件里,多数诬告方并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甚至只是草草道歉两句就能安然无恙,这无疑加大了诬告方的底气,“有枣没枣打两杆子”,就算不一定利己也一定会损人。社交媒体的发达,更给诬告方提供了进行“流量变现”与实施“人格谋杀”的宽广舞台,连涂磊这样的公众人物也深受其害,小人物就更不用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规定了“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诚如涂磊所言,对于“零成本诬告”,理应“零容忍”打击。指控性侵是相当严重的罪名,足以让被指控者面临刑事追究。“性侵诬告”,显然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加大对这类诬告的惩罚力度,将有助于遏制这种风气,有效保护公众利益。

其二,对于本案中当事女子精神病人的身份,警方通报表示,将“综合医学鉴定与进一步调查情况公正处理”。对已经付出大量时间心力“自证清白”的涂磊而言,显得无可奈何。

此事的负面效应不仅在于涂磊本人已经承受的巨大伤害,还要考虑到其带来的示范效应。在警方通报出来前,包括涂磊本人与不少网友都在推测,此次事件有可能是一个犯罪团伙在利用当事女子的精神病身份进行诬告。他们以“偷走身份证”等威逼利诱手段,意图以性侵诬告的手段轻松实现“零成本高收益”。

当事女子究竟是不是真的患有精神疾病,需要进一步的医学鉴定。但如果她真的患有精神疾病并就此免责的话,需警惕一种可能:“启发”利令智昏之徒“伪装精神病”,或是强迫他人“被精神病”,乃至利用精神病人,形成新的诬告犯罪模式。

事实上,现实中精神病的鉴定标准往往并不确切,也已经出现被人利用的情况。精神病院是营利机构,存在放低收治标准、吸收更多病人的利益驱动;一些有心人也会有动机将身边人送进精神病院,乃至有过“夫妻互相送对方去精神病院”这样令人瞠目结舌的案例。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免责,但“间歇性精神病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动能力的精神病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非说只要是精神病人一概不用负刑责。不然,“借精神病人身份实施诬告”,不免会是不法之徒着力开发的下一片“蓝海”。

因此本案的启示在于,公权力在要加大对于诬告性侵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之外,还应深入调查诬告者的“精神病状态”及其背后有无组织嗾使,打消不法之徒的幸进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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