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已过期,但未通过复审考核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规定。
依据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
桂城街道将会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全面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保证安全培训质量,切实提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素质和管理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目标任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全街道集中开展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专项整治,整顿部分企业负责人不参加培训、替考,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查处一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升安全培训考试质量。
重点整治内容
围绕考试机构、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等3类主体开展专项整治。
考试机构
1.是否存在考培未分离、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培训活动、安排不具备监考资格的人员从事监考工作等情况。
2.是否在考试过程中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是本人参加考试)身份证和考试系统信息进行抽查核对。
3.是否未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的情况,每场安排不少于2人进行监考。
4.是否有考务人员违反考试廉政纪律、纵容或直接参与考生作弊,甚至组织考生作弊的情况。
5.是否有至少提前一天对考场进行考前测试保障考试顺畅,是否存在未进行考试全过程录像等。
6.是否有在考试后对照培训机构提交的台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安全培训机构
1.是否存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不健全、专(兼)职师资力量不足、固定培训场地及教学设施不满足要求等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基本条件的情况。
2.至少提前一天对考场进行考前设备检修、网络维护,确保考试顺畅。
3.是否存在未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组织教学培训,聘用不符合要求的师资,擅自改变教学内容、压缩培训学时等情况。
4.是否存在未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缺少教学计划、教学日志、教学评估表、考勤表、安全操作规程等关键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甚至档案造假的情况。
5.是否存在举办“包过班”,培训走过场,有参与考生作弊,收取高价培训费用的情况。
6.是否存在接受企业报名时不甄别身份,不严格核对相关任职证明,安排不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人员进行培训报考,考试当天签到是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照身份证进行考前甄别。
7.是否按照要求组织学员在全市23个安全生产理论考试点或经过报备符合条件的电脑室进行电脑考试。
8.是否有贿赂或干预监考人员,扰乱考试秩序。
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高危企业和一般工贸企业)
1.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企业主体培训责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等)参加培训考试,是否通过“任命”或“委任”等形式,安排其他人员参加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
2.是否存在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未按计划实施安全培训的情况。
3.是否落实“三项岗位”人员(含高危两类、一般两类、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4.是否通过全国统一平台全面核验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真伪情况。
5.是否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的情况。
6.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情况。
7.是否存在安全培训“走过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等情况。
8.是否存在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请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携带手机、电子表等通讯工具或携带纸质资料作弊等行为。
特别提醒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全街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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