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打工,上班轻松”
“从此走上人生巅峰”
“哥们,想要发财吗?
跟我去越南,轻轻松松月入好几万,
躺着也能赚钱,
出国才能淘金,一夜暴富不是梦......”
您是否也听过这样蛊惑人心的广告?如果有人这样告诉你,你会心动吗?你会信吗?偏偏有人还真信了,以为境外遍地是黄金,随手就能挖到翡翠,他们在不法分子的“安排”下,冒着偷渡的风险,毫不犹豫地奔向幻想中的“海外淘金地”,期待着“一夜暴富”,殊不知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近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由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某等人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案作出维持原判裁定,这意味着胡某某等人犯偷越国边境罪已生效,等待胡某某等人将四年不等的牢狱之灾。
案情介绍
2022年3月中旬,胡某某组织张某某、冯某某、杨某某、唐某某等7人在雷州市企水镇集中后,一起乘坐车辆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一个不知名海滩,随后乘坐胡某某安排的大飞偷越国边境前往越南。到达越南三屯后,在胡某某安排下,冯某某等7人在三屯渔船上等待胡某某安排走私冻品工作。2022年3月30日,因冯某某身体不适,在胡某某的安排下,冯某某等7人乘坐大飞从越南三屯偷越国边境回到中国境内,随后他们途经雷州市唐家镇时被查获。
审判结果
2022年11月18日,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某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罪、张某某等7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2月28日,雷州市人民法院采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及量刑,判处胡某某犯组织偷越国边境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均判处张某某等7人犯偷越国边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胡某某不服上诉。2023年7月11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国内法律的不断完善及对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增强,不法分子逐渐将犯罪地点转移至东南亚等国家,有很多人被“国外高薪工作”引诱,继而诱发了数量惊人的偷渡活动。许多不法分子更是打着日进斗金的幌子,不断将“魔爪”伸向待业的年轻人。
检察官提醒您,国家对国(边)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每位公民都必须遵守国(边)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面对境外打工的高薪诱惑,应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避免落入圈套。
出入境应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切不可轻信所谓“境外工作月入过万”的说法,偷越国(边)境等待你的不是“灯红酒绿”,极有可能是“杀猪盘”的圈养人。轻信他人不但不能走上理想中的“钱”途,反而会陷入跨境非法组织及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圈套,被迫参与到诈骗团伙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触犯国家的法律。若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非法出入国(边)境,破坏国(边)境正常管理秩序,就是触碰法律底线和红线的行为,必将严惩不贷,不仅会遭到经济上的重罚,还会面临牢狱之灾。最终让你的“淘金梦”变成“铁窗泪”。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境人数多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来源:雷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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