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抗衰老”概念的兴起,一种包含NMN成分的“不老药”受到众多女性的欢迎,然而其虽然在海外诸多国家作为保健品上市销售,但是在我国却尚未获得食品药品的销售资格。近日,韶关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网购“不老药”引起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据悉,2022年7月,李某通过某网购平台在被告处购买“NMN美国进口烟酰胺单核苷酸衰老保健品”商品一件,支付价款2438.52元。后李某在网络新闻中看到关于排查不老药的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司发布《关于排查违法经营“不老药”的函》,其中载明:“……‘不老药’主要成分为烟酰胺单核酸(NMN)或以此为原料生产,主要宣传有‘抗衰逆龄、修复DNA、预防老年痴呆’等作用。目前,NMN在我国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即在我国境内,NMN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李某看到该消息后,认为被告侵害其合法权益,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该商家退货退款共计2438.52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诉请被告退还货款的问题,关键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原被告双方针对“NMN美国进口烟酰胺单核苷酸衰老保健品”达成买卖合同,该合同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售卖的案涉商品含有NMN,NMN在我国尚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且该商品未附随国家出入境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故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向原告交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退回货款2438.52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十倍赔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之规定,被告作为保健商品销售者,理应对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所知悉,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其主观上对案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不知情,法院推定其在主观上明知。被告在此情况下仍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按货款十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始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李某货款2438.52元,并向原告李某支付赔偿款24385.2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食品安全涉及人民群众最基本权利的保障,经营者出售进口食品药品应当负起安全责任,知悉并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也应理智消费,切勿盲目追捧所谓进口神药,如购买到不合格商品,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南方+记者 潘俊宇
通讯员 罗丹丹 谢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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