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越来越多人选择为“美”付费
后因自身原因不想继续接受服务
能否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费?
基本案情
黄女士到美容院进行美容护理,先后购买多个美容理疗项目。后因黄女士对美容院的服务不满意,加之自身急需用钱,多次协商要求退还未消费余额52359.14元未果,诉至法院。
美容院表示不愿与黄女士解除服务合同关系。黄女士购买的服务项目均是以特价购买,收款收据上已载明“不退不换”,仅有一个项目尚未消费3980元,可予退还,其余项目其可继续提供服务。若要退款,黄女士需按照所购项目原价的30%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黄女士与美容院的服务合同关系,由美容院退还黄女士37845.4元【52359.14元-(52359.14元-3980元)*30%】,驳回黄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美容院不服,提起上诉后撤回,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长期以来,对于违约方是否能主张解除合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民法典》颁布实施后,相关规定为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当合同履行已经陷入僵局,继续履行既非必要,也无现实可能,且任何一方均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在此情况下,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有利于破除合同僵局,实现实质正义,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
本案中,黄女士购买的服务项目既包括美容理疗,亦包含通过美容院提供的护理服务放松身心、愉悦心情等,现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引起诉讼,关系已然交恶,黄女士再前往美容院接受服务显然已达不到愉悦身心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之规定,黄女士主张解除服务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或者免除。因此合同解除后,黄女士应向美容院承担违约责任,但美容院主张黄女士应按照服务项目原价计赔损失,完全超出美容院订立合同时可预期收益,理据不足。根据生活常识及行业惯例,美容院在为黄女士提供服务时,确会开启相应的产品以配合服务项目,故法院酌定黄女士应向美容院支付其尚未消费款项的30%作为违约金14513.74元【(52359.14元-3980元)*30%】。
生活中,美容机构往往会采用赠送产品、打折、免费体验等营销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预付、充值类美容卡。在此提醒,消费者要结合自身情况,理性购买。购买服务前要对美容服务项目的期限、内容及价格进行详细了解,订立服务合同时要仔细查阅合同条款,谨防消费陷阱。若购买后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要及时通过有效方式告知商家解除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来源:广州白云法院头条号、白云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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