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延边的石先生通过快递寄送了一块价值近38万元的劳力士手表到广州,然而收件方拆开包裹时发现手表不翼而飞,只剩包装盒。石先生提供的寄、收两方视频显示,寄件时小哥取走了包裹,到货后一女子在包裹内反复寻找手表,但未能找到。
视频截图。
由于石先生寄送手表时并没有选择保价,快递公司曾表示愿赔偿1000元,但石先生并未接受。石先生称, “我认为这个东西跟保没保价没有关系,因为这不是运损或产生破坏之类的情况,现在的证据表明这是一个盗窃的行为。”
事发后,石先生已报警。“我的诉求很简单,要么就是把38万元的表找到还给我,要么就是按实际金额赔给我。”石先生说。7月22日,快递公司承诺将在10日内找到手表,如果没有结果会对手表全额赔付。截至7月25日,事件暂无新的进展。
此事引发网民的热议,有人质疑“几十万元的东西,不保价吗”?也有人猜测快递公司有“内鬼”。遇到这种事,快递公司该如何赔付?
律师:可申请按实际损失赔偿
针对这种情况,南方+记者咨询了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刘学理律师,刘学理表示若货物未保价,现在快递公司一般要求收寄件时要拍照或拍视频的方式验视内件,若验视时显示快件完好无缺,但收件时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特别是邮件丢失和内件短少,则说明快递公司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属于快递公司的责任,应当按照寄件人实际损失赔偿,包括寄件货物损失和邮费损失。若快件保价,应当按照快递公司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同时,刘学理表示,快递公司与寄件人之间的邮寄服务合同,在寄件人下单后、快递公司接单服务时发生效力,但因服务合同一般均为格式条款,快递公司有义务提示寄件人注意其中免除或者减轻快递公司责任等与寄件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予以解释说明。若快递公司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寄件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寄件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即该条格式条款对寄件人无效。
而保价条款属于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快递公司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对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则其中的限制赔偿责任则对该寄件人无效。若服务合同中出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更恶劣的格式条款,则应直接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呼吁:邮寄贵重物品时选择保价服务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孝军指出,快递寄送属于货物运输合同范畴,石先生员工在店内将手表交付给快递公司员工,快递公司承运,双方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832条、第833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记者发现,通过快递公司APP或小程序等电子方式下单时,在页面均有“未保价最高赔7倍运费,建议保价”的提示及“阅读并同意《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的勾选项目。对于物品价值超过1000元的贵重物品建议选择保价服务。若未选择保价,非生鲜类托寄物,若在运输环节发生灭失、破损、短少的,快递公司在7倍运费险额内赔偿损失,最高上限为1000元,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吴孝军表示,对重要物品进行保价、收取较之一般物品更贵的快递服务费用,符合行业惯例和生活常识,也符合等价有偿、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法律原则。
威海法院发布的一篇文章中提到,对于快递公司而言,如果只是按照普通标准收取快递费,却要承担快递费百倍、千倍甚至上万倍的赔偿责任,一是不公平,二是确实不利于快递企业的良性发展,快递行业推出的“保价”服务,正是为了平衡快递公司的运费及风险。
业内人士建议,寄件人邮寄贵重物品时选择保价服务,并保留好寄送物品状况及物品价值、寄件收据等相关证据。
判例:未保价快递公司仍承担大部分赔偿
南方+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相关案例发现,快递丢失案件多属于合同纠纷。
律师称快递寄丢可申请按实际损失赔偿。
2022年,于某某通过快递公司邮寄一款价值6200元的吊坠饰品到广东,但在快递过程中快递丢失,经快递公司核实确认有丢失事实存在。于某某并未对货品进行保价,法院认为《寄件服务协议》中的2.1.1条款“若您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在七倍运费的限额内向您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系在货物损失发生时关于赔偿的约定,该项约定减轻了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系对于某某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但因为于某某在寄件时未填邮寄物信息,存在一定过错,最后法院判决快递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付给于某某货物损失4960元。
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罗湖区人民法院清水河人民法庭二级法官吴海芬表示,随着快递行业的飞速发展,不少贵重物品的交易亦通过快递方式进行交付。快递企业为降低经营风险,往往与消费者约定保价条款,如快件丢失、损坏、短少的,按照实际价值赔偿,最高不超过快件的保价金额。该条款系双方达成的合意,在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前提下,一般认定有效。如果快递公司在寄送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赔偿限额为保价金额的约定免除了快递公司的责任,该条款系免责条款。在这种情况下,为防止快递公司出现道德风险,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法官提醒,快递公司应当明确提醒消费者对重要物品进行保价,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同时要完善投递流程,提高对贵重或特殊物品的监管保障,提升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南方+记者 张笛扬 实习生 高天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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