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民众街道应急管理局开展安监“1710”检查行动,在检查中发现中山市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两台投料机马达传动部位的保护壳缺失,起不到安全保护作用。经询问,得知该公司未对两台投料机马达传动部位的保护壳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公司也未能出具两台投料机马达传动部位的保护壳的维护、保养记录。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民众街道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处罚款25000元。
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另外,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民众街道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处罚款35000元。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案例警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因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仅要对企业进行处罚,同时还将处罚企业负责人。既罚企业,也罚企业主要负责人,牢牢抓住“关键少数”。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以上安全生产领域“一案双罚”典型案例教训,提升安全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防范事故风险。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