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
男友擅自使用自己的手机和账号
向平台借款并转走。
原谅他?还是报警?
这可“刑”了!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郭某某在广州市工作期间认识邓某某并发展成男女朋友。交往过程中,郭某某获知邓某某手机的支付密码。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郭某某使用邓某某手机、以邓某某名义在支付宝、京东软件上借款共18.6万,并将其中17万元转到自己微信后删除交易记录。上述款项被郭某某用于二人或个人消费。邓某某使用手机时看到借款记录,才发现郭某某偷偷使用其手机在软件上借款。邓某某要求郭某某还钱,但郭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邓某某遂报警。
2022年7月,因上述案件被取保候审期间,郭某某在阳江市工作认识林某某并发展成男女朋友。交往过程中,郭某某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同一手法使用林某某手机借款57500元用于二人或个人消费,林某某发现后马上报警。后郭某某家属代为赔偿50600元给林某某。
法院判决
江城区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共227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还部分款项给被害人,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以盗窃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赔17万元给邓某某、6900元给林某某。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移动支付、手机转账、透支消费等逐渐为大众熟知使用,同时也伴随着资金风险增大。本案中,郭某某利用手机软件的透支功能贷款窃取他人钱款,作案手段迅速而隐蔽,仅通过手机操作就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轻松窃取大量钱款。即便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其行为同样构成盗窃罪。
法官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要注意个人隐私信息保护,谨慎保管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软件的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不要轻易出借手机;时常留意个人账户的钱款去向和余额变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联系运营商冻结账户、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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