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外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近日,电白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判决承保公司及驾驶者分别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决保险公司承担23万多元的保险责任,车辆承租人按责负担5万多元赔偿责任。
当年,事主杨某为方便出行,向某租车公司租用了一辆汽车并签订了租车合同,约定租用时间从2021年3月某日至2021年4月某日。岂料,2021年3月,杨某驾驶该租赁的车辆从电白南海往高地方向行驶,在高地某路口遇到郑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变更车道。杨某躲闪刹车不及与郑某相撞,造成郑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郑某受伤当天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医疗诊断郑某多处骨折。后电白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不按规定变更车道;杨某驾驶机动车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该事故的同等过错。郑某伤愈出院后向电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租车公司、车辆承保公司、杨某向其连带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32万余元。
电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杨某驾驶租赁的小型轿车与郑某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各负同等责任,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50000元),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50000元)的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郑某损失不足部分,由杨某按责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扣减杨某垫付的费用后,杨某还需赔偿郑某5万多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租车出行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一种新型的出行方式,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的生活。然而,租车人在享受便利的同时,更应该注意自身风险的防范,一方面要细心检查车辆安全性能,查验车辆是否证件齐全,是否购买保险以及保险金额是否足额等情况。避免出现事故后,出现保险无法理赔或理赔偿金额不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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