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下午,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外发布通知,为进一步优化港澳居民购房资格,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工作要求,密切内地与港澳交流合作,为港澳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港澳同胞到内地发展创造便利条件,落实“惠港16条”“惠澳15条”中“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获豁免所需的在本地居住、学习或工作年限证明,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保条件”等措施。
该通知明确规定,凡港澳居民在佛山市购房的,提供自用、自住的书面承诺可获得购房资格,豁免在本地住、学习或工作年限证明,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保条件。该通知自印发之日,即2023年7月21日起执行。
南方+记者 唐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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