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欺凌,没有“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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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梦想依旧是拳王

只是他的拳头不再朝着同学”

近日,话题#他的拳头不再朝着同学

登上热搜榜

让无数网友感慨

教育给一个人带来的影响

姚老师是广东一名小学教师

她在短视频平台记录了与学生的点滴

其中一篇教育日志

意外收到160多万网友点赞

里面,是一位男孩的成长变化

男孩梦想成为世界级拳王

每天都在干架、不爱写作业

对学习“过敏”

姚老师见招拆招——

让他和同学牵手、拥抱

给他塞鼓励的小纸条

……

网友们感叹

男孩很幸运

在叛逆的年纪遇到了一位好老师

如果任由发展,他的拳头朝向同学

可能会造成学生欺凌事件

近年来

学生欺凌事件频上热搜

每每发生,都令人揪心

所幸有越来越多像姚老师一样的教育者

用真心为孩子们保驾护航

将学生欺凌发生的可能性降低

在学生欺凌中

都有哪些常见情况?

万一遇到学生欺凌,有什么方法保护自己?

今天,我们再谈“学生欺凌”

学生欺凌的方方面面

不是动粗打架的行为,才算“欺凌”。言语攻击、孤立排挤、冷暴力等隐形攻击也是“欺凌”;

不是实施欺凌的人,才算“施暴者”。煽动者、冷眼旁观者、将相关信息上传到网络并引起二次伤害的人也是“施暴者”……

对于受害者而言,学生欺凌带来的伤害,不仅仅存在于“当下”。伤害影响的时间线可能会拉得很长,对身心的伤害程度也许超乎想象。

在施暴者、受害者之外,老师、学校、家长、社会等,也是学生欺凌事件中不容忽略的存在。

学生欺凌

没有“挡箭牌”

正因为学生欺凌事件中涉及的情况过于复杂,所以人们愈加呼唤:在法律层面,相关定义应越来越明确。

学生欺凌没有“挡箭牌”,每个人都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广东共青团12355平台律师分别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角度,为我们梳理了与学生欺凌相关的法律条文,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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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责任

《刑法》

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3.民事责任

《民法典》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其他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每个人都可以成为

拒绝学生欺凌的“侠客”

拒绝学生欺凌,各方都在行动。

在“智斗拳王”的姚老师之前,就有多位老师在课堂上,用各式各样的教学方法,引导孩子们正确认识学生欺凌。

有老师善用比喻,将语言暴力造成的伤害,用揉过的纸团展现。

有老师用“贴标签”形式,让学生欺凌施暴者切身体会到自己给对方造成的伤害。

受到学生欺凌的孩子还可能会向家长寻求帮助。

如果家长只是劝孩子息事宁人,甚至责备孩子,忽视了孩子的感受和情绪,其产生的负面影响将会是深远的。

一旦欺凌事件继续发生,孩子自己无法处理,就容易出现压抑、抑郁、自我评价低等心理状态。

在行为上,受到学生欺凌的孩子可能通过不上学、沉迷网络等方式逃避现实。

面对受到欺凌的孩子,家长该如何正确地为其提供帮助?广东共青团12355心理咨询师给出了详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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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对孩子主动求助,及时给予鼓励和关心

当孩子告诉父母自己在学校遇到的问题时,说明孩子对家长是信任的,希望获得家人的支持,帮助处理冲突事件。

因此,家长对孩子的倾诉行为要及时给予肯定和鼓励。同时,要关心孩子是否有受伤,询问孩子当下感受,观察孩子的情绪。

2.耐心倾听,不急于给出解决方案

通过鼓励和关心,让孩子的情绪缓解下来后,鼓励孩子完整描述过程:

发生什么事?为何会发生?当时孩子的感受和想法?孩子实际做出的应对行为是什么?结果如何?

通过倾诉,让孩子的情绪获得宣泄,家长也可以从中了解孩子的应对模式和感受。

3.危机事件是陪伴孩子成长的契机

适应和融入不同环境、学习处理各种人际关系,这些能力不是孩子天生就会的,而是在成长过程中通过应对各种问题后习得的。

因此,面对孩子求助,家长不应急于替代孩子解决问题,而是尝试陪伴孩子探索有哪些解决的方法。

可以跟孩子分析这些方法会有什么结果、适合什么情况;如果类似事情再次发生,能够有什么应对方式。

同时,家长应提醒孩子:安全是第一原则。任何情况下,首先保护自己不受伤。

家长在陪伴孩子处理欺凌事件时,也要关注自己表现出来的感受和情绪。

家长的负面情绪容易让孩子感觉“父母面对这些事情也是束手无策的”,从而孩子更加觉得自己孤立无援。

4.积极寻求资源,对学生欺凌说“不”

面对学生欺凌,家长要及时和学校老师沟通,家校结盟共同面对欺凌的问题。

如学校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

在学校为被欺凌的孩子提供朋辈支持,通过积极的同学与其结对帮助,重构社会支持网络,让孩子感受到不友好的环境是可以改变的。

家长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持续给予关注和支持,助力孩子个人成长。

处理学生欺凌问题

离不开家校合作

也离不开公益支援

如果你曾经或正在遭受学生欺凌

或者身边有人已处在“煎熬”状态

请记住这个号码

12355

这条公益服务热线

不但能为你提供保护

同时也是你维权之路的“跑腿人”

直奔主题去救你

我们将联动相关部门、学校

防止欺凌再次发生

并为你提供法律援助

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治

对有可能带来的心理阴影

还有心理咨询师

免费提供咨询和辅导

……

抵制学生欺凌

愿所有青春都能被温暖对待

让孩子在阳光下追逐奔跑

来源:广东共青团综合整理自中国青年报、人民日报、广东共青团等,转载请注明来源

内容审核:广东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律师钟华、心理咨询师麦洁萍

编辑:白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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