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蒋某某与闭某某同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某五金厂员工,2022年5月6日,蒋某某与闭某某在车间工作时因材料的领用和摆放问题发生争执并导致肢体冲突。冲突中,闭某某把蒋某某推撞到墙上,造成蒋某某左肩锁骨骨裂、锁关节脱位,经法医鉴定为二级轻伤。蒋某某到医院进行了一个多月的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三万多元,两人因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调解过程】
2022年6月21日,蒋某某与闭某某来到金沙社区民警中队申请调解。本案中伤者受伤达到轻伤,已构成刑事案件。在调解员与社区民警中队的警调对接工作中,认为该案危害性较小,对社会没有造成较大影响,可以从民事赔偿方面通过介入调解达成协议,从而促成本案以刑事和解方式解决。
在调解中,调解员分别与当事人进行谈话,了解事件的起因和当事人的诉求。调解员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除了在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金额上存在争议外,他们认为此次伤害是在工作中发生的,提出能否由调解员出面要求厂方进行工伤补偿。
听完双方意见后,调解员认为本宗案件中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在于
蒋某某是否属于在履行工作职务过程中受伤?
所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厂方能否进行工伤补偿?
调解员通过查看当时现场的录像监控以及向工厂负责人和员工了解冲突的详细情况,从而了解到蒋某某与闭某某平时关系不是很和谐,闭某某是车间的带班员,因材料的领用,双方在工作中常发生针对性的争执。
事发当日,闭某某要求蒋某某把领用的材料摆放到指定位置,而蒋某某工作松懈态度怠慢,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在被一同上班的员工劝阻后,闭某某认为,蒋某某不听自己工作安排,权威受到影响,再次与蒋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扯冲突,闭某某把蒋某某推撞到墙上造成伤害。
在弄清了事实的基本情况后,本着严谨认真的态度,调解员还将此情况是否涉及到工伤咨询专业人士和相关部门,得到明确答复后,调解员再次约闭某某与蒋某某到中队进行调解。在调解中,调解员首先针对双方上阶段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闭某某与蒋某某发生口角,因冲突受伤的时间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地点在工作场所,但双方所发生的推撞行为不是为了完成工作,也不是有利于完成工作,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反而可能会破坏公司的生产秩序,导致公司权益受损。因此,闭某某与蒋某某在上班期间因冲突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关系,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不构成工伤。为了使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调解员也建议他们可以向人社局咨询再次确认。
通过调解员耐心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在反复多次的安抚和疏导以及对双方的普法宣传教育之后,双方当事人对于赔偿金额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22年6月30日,双方就本案民事赔偿方面签订了以下人民调解协议:
1、闭某某自愿向蒋某某一次性赔偿45000元(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作为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2、双方签订协议履行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本次纠纷自愿放弃与本案纠纷相关的权利,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
案件中民事赔偿的争议焦点是赔偿金额和由谁承担的问题。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紧抓关键点,耐心与双方进行沟通,充分掌握当事人的心态,通过层层剖析与情理相容的循循善诱,解开了当事人的心结,说服双方当事人听取调解员意见,作出合理让步,是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
事件能得到有效解决,归结为以下方面:
一是调解人员开展调解工作时能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做到不偏不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及权威;
二是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出发,提出中肯又可能得到责任方顺利履行的解决方案,最终促成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
编辑|南海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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