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与《民法典》政策解读——过度医疗、过度检查的定义和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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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过度医疗?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点:

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明确规定:

一、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二、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如果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会责令医师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二、什么是过度检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从实践来看,医疗机构实施过度检查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本来不需要检查而要求患者检查,另一种则是本来可以用简单诊疗技术进行检查却要求患者采用成本高的复杂诊疗技术进行检查。

过度医疗/过度检查的具体行为

1. 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和联合用药原则不合理或超范围、超剂量的用药;或医疗机构有意使用高价药品。

2. 不合理或超常规量使用一次性耗材;有意使用高值耗材。

3. 参保患者在治疗期间,无明显指征,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多次检查;同一患者短期内多次住院且接受重复或类似检查的。大型设备诊查能够一次确诊,却重复使用其他大型设备诊查同种疾病;或有意选择费用高的辅助检查。

4. 其他可以认定为过度诊疗的情况。

比如:

1.出院带药复方血栓通胶囊和血塞通片,违反临床用药常规。

2.一个高血压病人,血压升高引起的头疼,医生给做了头颅的CT 甚至有时候给做头颅核磁,甚至把头颅血管MRA都给做了,这其实就是一种非必要的检查,但是医疗机构或者临床大夫会以防止出现高血压引起的脑部疾病为由为患者去做这些检查,这其实就是一种预防式检查,也属于一种过度检验。

3.在医保检查某院过程中,发现尿适用于泌尿科、肾病科、产科及肾脏病变患者的沉渣定量检查,在某院所有科室入院患者均做了该项检查,部分患者无指征,涉嫌过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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