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缺斤少两”怎么办?市监君来教你→

佛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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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是政府和广大商家、市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

市民遇到“缺斤少两”消费问题

应该怎么办?

别急,市监君来教你!

消费小贴士

01

留意电子秤标志

◆购买商品时,先看电子秤是否张贴了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证。

◆查看商户所使用的电子秤是否有强制检定合格标志,是否处于有效期内;

◆查看商户所使用的电子秤是否放在平整的水平台面上,商品称重前,电子秤的重量显示值为零,称重时显示值是不是已稳定不变。

当消费者对结算数据存在争议时应及时要求经营者复秤,也可以自行及时到公平秤处进行复秤,或者将随身携带的手机等在“公平秤”上秤过重量后放在电子秤上作比对,看看显示的数值是否一致。

02

注意保留消费证据

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应保留相关证据维权。

◆视频或录音:要刻盘完整提供,绝不能有任何剪辑、编辑。

◆消费付款记录:销售小票、发票、转账记录等。

◆与商家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内容要截图打印,对话要完整,避免断章取义。遇到语音,如果说的是普通话可以转文字后再截图。

03

积极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

市民如遇商户存在短斤缺两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市民反映的情况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收到大家的投诉举报以后

市监君一般是怎么做的呢?

投诉举报处理流程

01

对投诉的处理

◆受理投诉: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开展消费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需双方自愿。

◆调解成功或终止调解: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调解成功。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终止调解;后续消费者可以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诉讼。

02

对举报的处理

◆举报后,多久能知道是否立案的决定?(不包括邮寄所消耗时间)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市场监管部门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立案调查: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如经核查,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消费者提供的证据可以采信吗?提供以下的证据才会被采信: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案件办理期限:

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后,普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可以延长。

附上法律法规知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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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知识链接

01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九条  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

02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十九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法定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供稿:禅城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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