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辽源一区财政局被曝“借钱不还”,多人将其告上法庭获胜诉

南方+ 记者

7月17日,央广网报道,吉林省辽源市多位市民曾于2017年前后借款给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至今本息难收。据报道,西安区财政局把从市民那里借来的钱转借给了辽源市卓远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和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后企业无力偿还给政府,政府也没有资金还款给市民。

公开信息显示,自2009年起,辽源市西安区政府为了地方经济发展建设,支持民营企业筹措资金,决定由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为企业借款提供担保,先后向多人借款,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该局在多个借条上加盖了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财务专用章。

据央广网报道,辽源市民刘强5年前卖掉房子,借款20万元给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刘强提供的借据显示,上方款项说明处写着“借款(壹年期)”,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右下方盖有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的财务专用章。刘强称,借款时,西安区财政局称利率是10%,还款方式以一年为期,满一年还本付息 ,“我本想多挣点钱,哪想连本金都要不回来了”。

盖有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印章的借据复印件

盖有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印章的借据复印件

南方+记者梳理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信息发现,在2021年,有多个市民将上述企业和西安区财政局告上法庭,诉讼请求均得到了法院支持,西安区财政局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后,西安区财政局就多起案件进行了上诉,认为财政局只是见证了借贷关系,但在二审中均被驳回。

裁判文书显示,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审判了辽源市民曹某和相关企业及西安区财政局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认定,辽源市卓远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向曹某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据背面由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加盖财务专用章。借款到期后,曹某的借款本息均未得到偿还。

法院就案件进行审理时,西安区财政局提出,西安区财政局只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见证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但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综合西安区财政局发布的公告、在西安区财政局办公地点办理借款相关手续,以及加盖财务专用章等情形,能够认定西安区财政局为借款担保人。西安区财政局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西安区财政局不具备担保人资格,因此担保无效。担保无效同时无证据证明原告有过错的情形下,西安区财政局应对卓远公司给曹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之后,西安区财政局提起上诉。该局提出,市民曹某出借的资金,本可以存入商业银行或者购买理财产品,其为获得高额利息出借给企业,卓远公司支付高额利息向个人融资,获得所需资金进行经营,借贷双方各得所需主客两利,由此产生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卓远公司作为民间借贷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还款计划,是借贷双方关于偿还借款事项的约定,与西安区财政局没有任何关系。

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2019年公示的还款通知

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2019年公示的还款通知

最终上诉被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法院认定,借款手续在西安区财政局办公楼内办理,曹某系按照西安区财政局工作人员提供的卡号存款,存款后亦由西安区财政局在借据背面加盖公章,这些行为已经超过了借款见证人范畴,使曹某有理由相信西安区财政局对借款进行了担保,且曹某没有过错,一审判决西安区财政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正确。

裁判文书网显示,还有多个辽源市民经历和曹某类似的遭遇。孙某于2017年出借了22万元。孙某在案件审理中称,他是在西安区财政局四楼由西安区财政局的工作人员给的银行卡号,把钱存在吉林银行,存完钱拿着存款凭据再到财政局四楼换取的红联收据。西安区财政局给的银行卡号上没有显示是给卓远公司存的。他到西安区财政局四楼也没有看到张贴或有人告知此楼已借给卓远公司的字样。

孙某称,“如果知道钱是西安区财政局借给卓远的,老百姓是万万不借的。过了一年,存的钱到期了,才知道财政局把钱借给卓远公司。如果没有西安区财政局的公章,西安区财政局的办公地点,西安区财政局的人,是不可能把自己的一生血汗钱借给西安区财政局的。”

企查查信息显示,卓远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1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崔洪铭,持股比例73.3333%,王金成持股比例26.6667%。据央广网报道,王金成对记者表示,当初借款是由政府主导的,企业做的是西安区政府工程项目,相当于政府集资,企业给政府干活。“这几年,由于企业效益也不好、当地政府财政薄弱等原因,导致没按时还钱。”

7月17日下午,南方+记者致电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工作人员称对此事并不了解。两家借款企业的电话已无法拨通。

南方+记者 张笛扬 实习生 阴梁清

(本文图片源自央广网)

读者群二维码

编辑 钟金秀
校对 蓝淑茹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