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立案查处21宗!@顺德商家赶紧查查,这种合同条款违法!

佛山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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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遇到过这种合同条款吗?

“概不退换”

“预付订金,不予退还”

“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

其实,这些条款都属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

近日,乐从市场监管所收到群众投诉

称其在购买家具时签订的格式合同中存在不同形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

经执法人员现场查实,经营者使用的格式合同中带有“订货后不得退款退货退定”“订货后不予退定金,退款”等内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已构成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对经营者作出警告的处罚,并现场敦促经营者要增强守法意识,及时删除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条款内容。

今年以来,乐从市场监管所针对举报、投诉中涉及的合同格式条款行为,集中执法力量开展查处工作,已累计立案查处家具市场格式条款类违法行为21宗,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新规出台:

7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出台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对格式合同中条款的规制,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同时,相比《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新办法将罚款上限提升至十万元,并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效提升了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时应注意哪些?

哪些合同约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说“不”呢?

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下面来听听律师的分析

律师分析

顺德区“以案释法”专家库成员、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马丽娟表示,商家向买家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订货后不得退款退货退定”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这种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是违法的条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透过本案,律师提醒:(一)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侵犯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否则,经营者损害消费者的行为也将会反噬自身,其行为不仅会丧失商誉,其所提供的“霸王条款”因违法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还应承担相应的退款退货的民事责任以及行政处罚的责任。

(二)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亦需要提高法律意识,注意识别哪些是“霸王条款”避免上当受骗。“霸王条款”通常具有五大特征:一是经营者减免责任,逃避应尽的义务;二是违反法律规定,经营者任意扩大自身权限;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五是经营者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三)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尽量当场拒付或对不明费用提出质疑,与商家协商解决;2.如果当场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选择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权;3.如果前述方式仍未得到解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提醒各位经营者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

要规范格式合同内容

对含有不公平内容条款依法尽快做修正

广大消费者在遭遇“霸王条款”时

也要懂得善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部分素材来源:顺德普法、乐从市监所)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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