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抵押,50万差点打水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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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借款抵押登记

让昔日老友反目成仇

事实抵押权人和抵押登记人不一致

借出的钱就打水漂了吗?

《湾区睇法》第110期

真正的抵押权人

15:00

澳门居民张女士与珠海的彭某夫妇是多年老友。2016年到2018年期间,彭某夫妇陆续向张女士借了两笔款项共计50万余元,与此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确认最终债权的借条,载明需要求彭某妻子苏某拿名下一套房产办理抵押登记。

设立房产抵押时,张女士因另案仍在缓刑期内,并不持有自身的证件,于是她借用第三人陈某辉的名义,办理了抵押权证。

彭某夫妇生意经营不善,最终没能按时还上50多万借款。借出去的钱,一时收不回来,抵押权人登记的又不是自己的名字,张女士慌了神,连忙找到律师咨询。

不久后,张女士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之诉,并顺利得到了法院对此次债权的确认和执行。

此时,彭某夫妇外债连连,两人名下除了这套抵押房产,并无其他财产,不少债权人都紧盯着这套房产拍卖。于是,2020年,张女士向横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彭某夫妇抵押房产的拍卖价款进行优先受偿。

横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以及第三人出庭确认等基础事实,涉案债权及实际抵押权人系原告,第三人与两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房产抵押登记时,双方约定的受偿上限为40万,据此,判决原告对抵押房产拍卖价款享有40万以内的优先受偿权。彭某夫妇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珠海中院二审认为,彭某夫妇对于债务和抵押权的事实并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交新的证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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