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文:做好高温下劳动者权益保障, 落实企业支付高温津贴责任(附维权指引)

五邑人社
+订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

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23〕9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近期,全国多地出现持续高温天气,部分地区遭遇极端高温。为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地要立即行动起来,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抓实抓细工作落实,全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指导规范高温天气工作时间规定

指导督促企业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时,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

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督促企业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指导企业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制度,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引导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并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四、加强重点时段执法检查

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物流、交通等为重点行业,以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等为重点群体,加大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高温津贴支付主体责任。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津贴等行为的投诉举报线索及时处置,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加强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调处,畅通受理渠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与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工会组织等部门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共同分析研判高温天气劳动安全形势,健全极端高温天气应急管理措施,不断完善高温天气劳动防护、安全生产、防暑降温、高温津贴等各项制度,在高温重点时段联合开展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督促企业全面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3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邑无欠薪 我们在行动

(劳动者欠薪维权指引)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维权途径:

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向法院起诉或申请支付令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申请支付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江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

“邑码维权”江门市劳动权益保护平台

详情请查看:https://mp.weixin.qq.com/s/kypgjhgk1LzelRucbxMbzw


来源: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