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校外培训不得一次性收取超5000元费用

南方+ 记者

事关校外培训,黄埔发布最新通告,家长速睇!

为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学生家长权益,7月13日,黄埔区教育局发布中小学校外培训通告如下:

1.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

《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的通知》规定“2022年12月1日起,设置一年过渡期”,2023年12月1日起,校外培训机构须确保证照齐全,合规经营。

(一)自我评估保障质量。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创业和经营状况评估诊断书》进行自我评估,审慎决定继续办学还是退出市场,以确保学生权益和教育质量。若决定不再继续举办或拟退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须于11月30日前完成所有在读学员剩余课程消课或退费,完成转型退出(包括员工工资、场地退租等清算工作)。

(二)主动申请办学许可。校外培训机构若决定继续举办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应主动申请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核发前,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招收新学员。

(三)主动接受资金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机构登记证书)后开展校外培训,必须纳入预收费资金监管,在辖区内选择具备监管条件的银行,开设唯一的预收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放学员预付费,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四)自觉主动公示信息。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显著位置重点公示以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组织机构登记证书》,收取费用的项目、标准和退费程序,从业人员信息及从业人员招用符合要求的书面承诺,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招生对象、培训班次,培训材料及符合规定书面承诺,培训机构收费专用账户等。

(五)签订合同规范收费。校外培训机构应统一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提供正规发票,不得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或超过5000元的费用。

2.相关法律责任

(一)无证办学的法律责任。黄埔区辖区内,2023年12月1日起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仍然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将被视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标准收费的法律责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或超过5000元的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民办学校违反此项要求,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培训机构退还所收费用;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的法律责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的各项培训费用,必须存在校外培训机构的对公账户上,必须和个人账户切割,不得混合使用。校外培训机构预收的各项培训费用属于办学经费,严禁抽逃资金、挪用于投资等其他用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违反此项要求,经费达到一定数额或者超过3个月以上没有归还到公司账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办学许可证申办指引

可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获取“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黄埔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的通知”通知原文和相关范本。

审批材料提交邮箱:

jyjjgk@hp.gov.cn

审批QQ咨询群:

494938304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咨询电话:

020-82181435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监督电话:

020-82509636

南方+记者 刘珊

编辑 余妍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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