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充值、健身房买课,没用完能退吗?

佛山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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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充值,后消费”

预付式消费随处可见

无论是美容、美发

还是健身、购物

甚至喝杯奶茶、咖啡

预付式消费虽给予了消费者不少优惠,但由此引发的虚假宣传、霸王条款、转卡退卡难、商家携款“跑路”等问题也不断涌现。

基本案情

赵女士是某美容院的熟客,长期在该美容院接受各项美容服务,但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2018年至2022年4年期间,赵女士通过线上转账总计向美容院支付美容服务费130万余元。

 经过一段时间,赵女士感觉美容院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原先所承诺的效果,已购入的身体美容套餐价格与市场价差异较大,认为美容院存在欺诈行为,要求美容院退换尚未消费的40万元。美容院以产品已提前购买拒绝退款,赵女士经多次找美容院协商无果后,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因赵女士未提交证据证明所购买的服务未达到约定效果,也无证据表明美容院存在欺诈行为,因此赵女士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但是,该美容服务合同属于预付款服务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及信赖基础,赵女士明确表示不再接受美容院的服务,事实上案涉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最后法院判决,确认解除赵女士与美容院之间的美容服务合同;在扣除赵女士需承担的违约赔偿金后,美容院应一次性向赵女士支付尚未消费的美容款35万元

法官说法

顺德法院容桂法庭法官 伍晖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赵女士与美容院之间符合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特征,当赵女士不愿意继续接受美容院的服务,但美容院又坚持不同意解除合同时,双方就形成了合同僵局,故有必要赋予消费者在出现合同僵局情形下申请司法终止的权利,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并避免产生实质不公和资源浪费。

(来源:容桂法庭、顺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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