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幼女意外溺亡,谁担责?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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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小志(化名)带着妹妹小欣(化名)前往田地帮母亲干农活。路过一处小溪时,小志留妹妹在溪边等待,自己则先行过溪。等待期间,小欣滑倒掉进溪水中,右脚卡在一根直径约50厘米宽的排水管里。小志多次尝试救援小欣无果,只好大声呼喊“救命”。在村民的帮助下,最终小欣被拉出送往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欣父母认为,管理者在修缮高速公路护坡及加固桥墩过程中,在通往田地的土路下铺设了3条直径约50厘米宽的排水管,并铺上水泥隐藏。小欣的意外溺亡主要是因为排水管的具体位置很难被发现,存在被卡风险,且管理者对此未采取任何提示及防护措施,遂将该高速路段的管理者诉至法院,要求进行赔偿。

裁判结果

英德法院审理认为,此次悲剧的发生由两方面造成。其一,小欣死亡时未满四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外界危险的认识和对自身行为控制都是极其模糊和微弱的,在此情况下,小欣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对小欣的日常生活及人身安全负有重要的监护职责。事发时,小欣父母将未满四周岁的小欣交由其未满十一周岁的哥哥小志照看,存在日常生活中疏于照顾小欣,未尽到监护职责,是导致小欣发生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

其二,该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在其对该路段进行修缮加固工程时,没有考虑到修建的排水管在村民涉水通过时难以发现排水管具体位置,存在脚会被卡在里面的可能,亦未在该危险位置设置任何提示或防护措施,故管理者对此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该路段的管理者需对此次事故承担20%的责任,而小欣父母则需承担80%的责任。

英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高速公路管理者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清远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小欣年仅4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意外溺水时,身边只有年仅11周岁的哥哥陪同在旁,父母亲未尽到监护职责,系导致小欣溺亡的主要原因。

法官在此提醒,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是孩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尽到保护其人身权益免受侵害及引导其远离危险的监护职责,坚决防范意外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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