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这样发朋友圈被辞退,打官司还连着输……

深圳工会
+订阅

遇到不顺心的事

总有人会忍不住

在朋友圈大晒心情

但一定要注意“说话”分寸

有人就因

在朋友圈中疯狂吐槽公司

而丢了工作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是什么情况吧!

案件回溯

杨某是某医院有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

2020年4月30日,杨某发了一条朋友圈,内容为“(哔)听说过借钱发工资的吗,你(哔——)要是不借是不是我还得倒贴你们呀,一天天的,我(哔——)准跟你们这玩儿呢,行那就玩儿呗。”

此外,杨某在同事的朋友圈下留言称,“体检费涨了那么多,翻了两倍,每天体检人也多了那么多,(哔——)的工资倒少了,这(哔——)不是玩儿闹呢嘛,合着干再多的活儿,挣再多的钱跟咱们毛关系没有!”“这么缺德,小心继续遭报应。”在另一位同事提醒其注意言论时,杨某回复“我就是太(哔——)注意了!”

* 消音处为带辱骂字眼言论

2020年5月8日,公司以杨某“散布医院不实谣言、辱骂单位、恶意诽谤、诋毁诅咒、制造事端,给医院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反了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第十五章《职工奖惩规定》为由,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随后,杨某申请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8万元,仲裁委未支持。

杨某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及有序的劳动管理秩序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

本案中,杨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的言论指向对象明显,且能够查看该言论的人员为公司其他员工,势必会影响公司内部正常管理及工作秩序。杨某的行为有违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此,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杨某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杨某不服,再上诉。

二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一审法院判决依法予以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执实属正常,在产生纠纷时,各方均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诉求。在公开媒介发表带有辱骂字眼的言论表达不满,并不可取。

法院建议各方相互间多给予理解与尊重,在纠纷难以自行解决时亦可寻求救济,希望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营造更加和谐的劳动环境。

网友热议

大部分网友认为:

干得不舒心

可以沟通,或者跳槽

没必要在公开媒介上辱骂单位

也有不少网友表示:

借钱发工资

好老板无疑了

为啥要骂?

小伙伴们注意啦!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言论自由并非没有边界

遇到问题

大家要理性表达诉求哦~

- 内容来源 -

广东省总工会、广州工会、申工社

劳动法库、网友评论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