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
各位从事农药经营的市民朋友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搬好小板凳
“以案释法”小课堂开课了!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3日,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某农贸市场外暗察暗访发现李某某的流动摊经营大量农药产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清点,标有登记证的农药产品(阿维菌素、联苯菊酯、苏云金杆菌等)有29种456瓶(包),标称有杀虫功效但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有3种173瓶(包),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被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采购了31种720瓶(包)的农药拿到集市上摆摊售卖,货值金额合计1863元,销售了91瓶(包)给集市的农户,违法所得275元。
执法人员涉案农药进行清点、扣押。
涉案农药产品
标称有杀虫功效但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涉案农药产品
案例分析
从当事人的行为及经营的产品看,存在两种违法行为:
一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属于无证经营;
二是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3种涉案产品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应按假农药处理。
当事人“无证经营+卖假农药”,主体为同一违法主体,“未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和“经营假农药”行为是《农药管理条例》同一罚则条款不同项,为同等处罚,基于“⼀事不再罚”原则,予以竞合,按无证经营处罚。
处理结果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以及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序号6农药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并综合考虑本案涉案农药的货值、违法所得及社会危害性,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13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75元;
3.没收非法经营农药31种629瓶(包);
4.当事人李某某 10 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温馨提示
本案是一起流动摆摊贩卖农药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在集市流动摊“无证经营+卖假农药”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农资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受到了相应法律惩处。究其原因,在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未依法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未通过理论培训导致自身对假劣农资的辨别能力不足,经营的假劣农资容易给农民造成损失,是农业农村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
在此,我们借这个案例提醒农药经营者,在经营农药之前,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要求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同时,农业君给广大农民朋友提个醒,购买农药要到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门店,如果购买到假劣农药可以通过12345热线进行举报。
(来源:佛山农业农村、农资和农业机械执法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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