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第一法院发布两例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提高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警示违法犯罪。
典型案例一 男子贩卖假冰毒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吴某某多次伙同他人到阳江市向一名叫“百川”的男子购买毒品“烟粉”。“烟粉”购买回来后,吴某某通过加工,将“烟粉”制作成电子烟,以500元-700元不等的价格将含“烟粉”电子烟贩卖给他人,共获利约1万元。
吴某某一直认为其购买及出售的“烟粉”含有冰毒成分,但实质上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但该种成分同样能使人成瘾。2022年12月,吴某某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吴某某主观上认为其贩卖给他人吸食的“烟粉”是含有冰毒成分的毒品,即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贩卖的“烟粉”并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即把假毒品误认为真毒品而进行贩卖的行为,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官说法
法官蔡叶利认为,虽然依托咪酯系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但在国家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下,一些不法分子开始转变犯罪思路,利用依托咪酯类处方药的特性作为毒品的替代品,主要藏匿于电子烟等产品进行销售,容易导致社会治安隐患。
本案被告人主观上以追求贩毒为目的,将依托咪酯当做毒品贩卖给他人,虽然依托咪酯尚未列管,系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构成贩卖毒品的未遂。蔡叶利提醒,吸食依托咪酯会产生肌肉抽搐、意志阻碍等问题,一旦长期并大剂量使用,容易导致死亡,大家切勿寻求刺激以身试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典型案例二 中学生充当贩毒中介被查获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是茶山镇某中学学生,由于学业压力、人际关系压力等因素影响,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疾病。李某某在网上搜索信息过程中得知大麻对该疾病可能有一定功效,于是在“蝙蝠”、百度贴吧等社交APP上认识罗某樑、“叶子”、陈某钦等贩毒人员。由于李某某是学生,没有经济收入购买毒品,遂通过做贩毒中介为贩毒人员传输信息的方式,获取罗某樑、陈某钦等人给予的赛洛新、大麻等毒品。
李某某接收后将毒品摆放在其宿舍铁柜内,后在一次接收毒品时被查获,李某某供认其贩卖毒品的事实。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李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经查,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的情节,该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法院予以采纳。最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法官黄庆生认为,随着多年来国家对禁毒工作的高度重视,不仅对毒品犯罪严厉打击,对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禁毒宣传也深入人心,大家对传统毒品海洛因、可卡因、鸦片的危害已充分认识,现在的形势是新型毒品冰毒、摇头丸、K粉等以及类毒品的精神类药物依托咪酯、笑气、赛洛新等滥用问题越来越突出。这些新型毒品、精神类药物披上成时尚的外衣,伪称具有提神、治疗抑郁、不上瘾等功效,在娱乐场所及青少年群体中传播迅速,危害巨大。
本案中的李某某就是在网络社群中获取不良信息,进而铤而走险,在本该读书的年龄却跌入犯罪的深渊。
黄庆生建议广大青少年:一是不要盲目追求时尚。对任何毒品和精神类药物都要保持足够警惕,对一些所谓的流行、时尚,拒绝好奇心,保持清醒的头脑;二是远离网络中的不良信息。近年来“蝙蝠”等加密社交软件由于其独有的私密性,导致很多违法犯罪行为都藏身其中,色情、毒品、电诈等信息特别泛滥,青少年在社会经验不足的情形下,最好的方法就是远离这些不良信息和软件;三是拒绝侥幸心理。一方面不要有就试一下,我能控制住不上瘾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不要有我做得很隐秘,不会有人发现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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