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差评被判赔3千!点解?

佛山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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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消费者对从网购平台

购买的商品不满意时,

有权对订单作出“差评”。

但有卖家就以差评损害公司名誉为由,

将消费者告上了法庭!

结果如何?

“差评”的尺度该如何把握?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期间,陈某、李某分别多次在张某经营的淘宝店内重复购买同款卫裤、牛仔裤等货物。两人在收到货物后又申请退货,并对货物作出“上身不好看”“买家秀都是假的”“质感很差”等多项差评。在其中一次交易中,李某以货物大小尺寸与商品描述不符申请退货,被商家拒绝后,再次申请淘宝平台处理,被驳回售后服务。

其后,张某发现陈某、李某的收货地址一致,且下单、退货时间接近。张某推测陈某、李某为恶意刷差评。为此,张某及其公司奈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李某停止涉案行为、删除以往不实评价并赔偿其经济损失8万元、赔礼道歉。

另查明,某唐公司曾与张某、奈某公司存在卫裤订单交易,后双方因运费问题产生矛盾,终止合作。而陈某是某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亲戚,李某是该公司的员工。

裁判结果

案件经南海法院一审、佛山中院二审认为,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本案中,陈某、李某多次从张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货品,并给予差评后申请退货。若两人评价的情况属实,陈某、李某当然有权在评论中予以披露。但事实上,陈某、李某在面对如此情况时,没有直接与经营者联系,这不符合常情,难免使人对两人所述情况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并且,两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张某出售的货品存在其所述的质量问题。

在张某、奈某公司终止与某唐公司的合作交易后,二人在短期内多次在张某经营的淘宝网店内重复购买同款卫裤后作出差评的行为,明显具有故意使该淘宝网店评分降低,造成负面影响的意图。由此可见,二人所作差评具有恶意,且给被评价者带来损失,侵犯了张某、奈某公司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李某停止侵权行为、向张某、奈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3000元经营损失。

法官说法

何丽容

佛山中院四级高级法官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李某、陈某等人出于私心,伪装顾客,故意在张某的淘宝店刷差评,无疑对他人店铺的商誉造成损耗,并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在实践中,如果差评存在侮辱、诽谤等侵权事实,并造成了商家社会评价、商业信誉降低,则构成侵犯名誉权,要承担侵权责任,严重的可能还会受到刑事处罚。

对于商家而言,应对消费者的商品评价予以必要的容忍,不能苛求评价绝对精准、不带主观情绪,不能简单地将“差评”和名誉权侵权划等号,但一旦遭遇恶意差评,应及时保存证据;对消费者而言,要充分认识到网络评价机制不是随意发泄个人情绪的工具,应注意批评与侵权的界限,理性维权。

(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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