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受威胁、恐吓、谩骂、殴打怎么办?人身安全保护令来保障 | 巾帼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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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其未成年子女李甲随杨某生活。离婚后,杨某不断收到李某的电话、短信威胁、恐吓、谩骂,逼迫杨某与其复婚。遭到拒绝后,李某在2021年5月半夜潜到杨某的住宅撬门,守在门口和停车场等多处预谋施暴。杨某报警后,民警将李某劝退。杨某本着不激怒李某的态度,无奈回到自己的老家居住。但李某继续对其骚扰,还到杨某老家对其父母和九十多岁的爷爷奶奶进行威胁、恐吓。杨某不想连累家人,再次回到原住所生活。李某又多次在其孩子所在学校蹲守,在杨某接送孩子时对杨某进行言语威胁,拍打车窗等骚扰行为。在民警到达现场后,李某竟然无视民警,对杨某进行殴打。故杨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诉请法院禁止李某接触、骚扰、威胁、殴打申请人及其近亲属。

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李某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被申请人李某经法院依法传唤,但其拒不到庭接受询问。法院根据事实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接触、骚扰、威胁、殴打申请人杨某;二、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接触、骚扰、威胁、殴打申请人杨某的近亲属(包含婚生子李甲)。如被申请人李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况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二十四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二十五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六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二十七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纳入法律约束。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针对“离婚后家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不仅预防和制止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还包括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人民法院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来源:三水区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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