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辱骂引纠纷?兴宁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南方+ 记者

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必须有法律边界。近日,兴宁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在微信群辱骂他人的名誉权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骆某旭与被执行人骆某洋是同村村民,且均在同村的微信群里(群里有成员148人),双方因日常琐事积怨颇深。2022年7月1日,骆某洋在同村微信群中连续公开发布九条微信语音信息,用粗鄙语言辱骂骆某旭及其家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骆某旭将骆某洋诉至兴宁法院。

案经审理,依法判决骆某洋在该微信群里公开道歉,如不履行,将采取在村委会张贴公告的方式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判决生效后,骆某洋未按期履行,骆某旭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考虑到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执行特殊性,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经过耐心做被执行人骆某洋思想工作,其主动缴纳了执行费,但仍不肯道歉。为了尽快消除对申请执行人的不良影响,恢复声誉,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并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张贴在村委会的公告栏中。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网络平台、社交软件给公众提供了更多发表言论的机会,网民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若为一时泄愤,在微信、微博、抖音等社交媒体上随意发布不当言论或视频,对他人名誉权造成侵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南方+记者 张柳青

通讯员 吴浩媚

编辑 马吉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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