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显失公平,法院判决:撤销

南方+ 记者

“甲乙丙三方协商确认,由丙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护理费等人伤费用共计19500元……本协议一经签署,丙方支付约定赔款后,甲乙双方不再以任何形式就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追究丙方的任何责任,包括提起诉讼或仲裁……”

2022年8月某日,黄某驾驶摩托车与余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黄某全责。经协商,黄某、余某与摩托车保险公司于次月共同签署了《赔偿协议书》,上面便是协议的内容。

之后不久,黄某与余某另行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黄某支付本次事故的医疗费并向余某一次性赔偿4200元,并注明:“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各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和民事责任……”

后来,保险公司和黄某均如约支付了相关款项。2023年2月,余某却一纸诉状将黄某及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这两份协议书,并要求黄某和保险公司支付交通事故的损失93889.4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余某经治疗出院后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伤病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余某的损伤与该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胸椎压缩性骨折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余某认为当初约定的赔偿金远远不及实际损失,于是提出前述请求。对于这两份协议书的效力,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乳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两份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数额与余某伤后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相比,悬殊巨大,未能保障余某所主张的正当民事权利,且各方在签订协议书时,余某的伤残结果尚未确定,协议也未明确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相关内容,根据民法典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规定,法院依法支持了撤销协议书的请求,并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余某93889.4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该协议虽然是各方当事人在清醒状态下自愿协商达成的,但当时余某正在治疗当中,对于后续治疗效果如何,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等情况,余某作为一个年逾60的农村老人,很难作出准确的判断,而案涉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对于发生十级伤残的损失相比,是显失公平的,符合民法典第151条的规定。

南方+记者 潘俊宇

通讯员 张娴

编辑 阙紫晴
校对 李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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