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失业人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1.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2.非本人意愿失业;
3.申领资料符合按规定要求,完整齐全、真实。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含港澳台在粤失业人员、外国籍失业人员),要求不在本市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非本人意愿失业
非本人意愿失业情形包括:
1.劳动合同期满;
2.单位破产;
3.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
4.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合同;
5.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
6.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程序裁减人员;
7.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仅适用事业单位);
8.双方协商一致,单位提出解除合同;
9.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解除合同。
二、待遇标准
【按月领取待遇标准】
1.失业保险金: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求职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注:①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次月开始,不再发放求职补贴。②如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并符合按月申领失业金条件的情况下,求职补贴可领月数重新计算。)
3.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育补贴: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5.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在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在每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次数不超过两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为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已经享受就业专项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补贴的,不再享受本项补贴。
【一次性领取待遇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满12个月计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为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参保每增加12个月,其可申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相应增加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最多可申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不得超过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乘以24的乘积;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的部分,不计发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前次失业有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该部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按照尚未领取期限的月数乘以60%再乘以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发。
3.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为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失业人员年龄距离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不满24个月的(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其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按上述第1条规定执行,但最多不得超过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剩月数(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与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的乘积。
4.失业人员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得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5.失业人员按本条规定计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少于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40%乘以缴费年限的,可补足相应差额,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90%乘以24的乘积。
三、领取期限
领取月数=本次可领月数+上次应领未领月数≤24个月。
累计缴费年限1至4年的部分:每满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
累计缴费年限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
上次应领未领月数:上次失业应当领取而未领取的期限。
失业保险金单次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满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再次失业后符合申领条件的,还可以继续申请失业保险金。
四、待遇到账时间
【正常认证到账时间】
根据待遇期确定,一般为待遇期首月的次月15日后开始发放。(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一般都是当月办结后下月10日后发放), 非本省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到账时间一般都是当月办结后下月10日后发放。
【未及时认证到账时间】
按月领取失业金期间,若第一个月未及时做认证,第二个月再做认证,第一个月的失业待遇还是会正常发放。
五、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
粤省事
1.打开“粤省事”微信小程序,选择东莞市;
2.找到热门服务,选择“社保” ;
3.选择“失业”,找到“失业保障”,点击“失业金待遇申领”按要求填写。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
网址:http://hrss.gd.gov.cn/gdsbfw/。
具体路径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系统--失业保险服务--定期失业金待遇/非本省失业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如要查询业务经办状态可点击“我的业务”查看)。
窗口办理
携带相关材料到就近镇街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靠近松山湖的市民朋友可以选择前往松山湖市民中心办理。
预约方式是关注『松山湖市民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点击『松湖办事』-『预约取号』,进入『预约取号』页面,点击『人社分局业务』-『待遇申领(养老、失业)』按照指引选择预约时间。预约完成后,在预约时间段前往松山湖市民中心办理业务即可。
如对松山湖市民中心办理该业务存在疑问,可以拨打咨询电话:0769-22892069进行咨询。
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
(1)大陆户籍的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港澳台人员需要提供办理参保时的证件即居住证、港澳台通行证或社会保障卡;
(3)外籍人员提供护照。
注意:如丢失身份证,可以用临时身份证办理。
2.未换领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参保人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的原件;
3.非本省申领一次性失业金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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