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来了,限制高消费人员可以去旅游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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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

必要时,人民法院会采取

限制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

被限制高消费的人员,

一些非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消费行为,

会受到限制。

具体不能有哪些高消费?

一起来了解一下!

什么是“限制高消费”,限制的内容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下称“《限消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上述的“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进一步明确,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下列行为一般可以认定为“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租赁非经营必需车辆;

居住面积明显高于当地人均保障面积且房屋总面积高于当地普通住房标准的住宅,但该住宅登记在近亲属名下的除外;

雇佣家政钟点工、住家保姆,但因年龄、身体实际状况需由专人照顾或护理的除外;

在美容院、健身房、各类私人会所进行消费。

我被“限制消费”,但现在突发紧急情况,需要乘坐高铁或飞机赴外地,应该如何做?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限消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限消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来源:佛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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