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某村的孙某独自在家中照看3岁的女儿。孙某的丈夫刘某为了生活,长期在外地打工。
孙某除了照顾女儿,闲暇时间在家中种菜养家禽。细心的孙某最近发现棚中的鸡总是无缘无故地消失几只。
为此,孙某只好打电话给丈夫刘某,刘某建议孙某把她父母家养的狗带过来,看家护院。
某天深夜,孙某被狗的叫声吵醒。她起身查看,看到院中有个黑影。当孙某准备拿出手机报警时,黑影迅速翻出围墙离开。
一夜未眠的孙某,第二天一早发现少了4只鸡。无奈之下,孙某准备买点鞭炮放在家中。如果小偷再次“光顾”,那她就用鞭炮“招待”对方。
如此过了半个月后,某天夜里,孙某再次听到家里的狗叫。果不其然,院中又出现了一个黑影,孙某没有多想,拿出买的鞭炮点燃丢在了院子中。
鞭炮放完后,孙某没敢前往院子里查看,心想小偷应该是跑了,这才回到卧室睡觉。
第二天一早,孙某前往鸡棚里拿鸡蛋时,看见里面躺着一个人,这让孙某吃了一惊。她喊了几声发现对方没有回应,就赶忙拿手机报了警。
民警到达现场后,确定了死者的身份,是隔壁村的村民胡某。
据警方调查,胡某拿过几只鸡回家,与孙某所说丢失鸡的时间相吻合。胡某的家属也知晓胡某半夜出门是为了偷鸡,但其家属并没有阻止胡某。
经鉴定,胡某有心脏类疾病,是惊吓过度身亡,于是警方最后认定为意外事件。
原本以为这件事就此结束,但是胡某的家属没有罢休,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0万元,还要追究孙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孙某是在胡某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扔鞭炮的方式来制止对方犯罪行为的进行,孙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胡某因受到惊吓导致猝死的情况,系其自身疾病导致,与孙某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孙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也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驳回了胡某家属的无理诉求。
普法君说法
问: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据统计,胡某总共偷取10余只鸡,虽然每次偷鸡的价值不高,单从价值来说无法立案调查,但其多次盗窃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因为胡某已经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孙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为:客观上有过失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主观上对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案中,孙某与胡某事先并不相识,也不知道对方患有心脏病。孙某放鞭炮的行为只是出于防卫,制止他人对自己的非法侵害,故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问:孙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吗?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不法侵害的现实存在(胡某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在遇到孙某家中狗大叫时,胡某并没有停止自己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孙某放鞭炮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只针对胡某,也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所以,孙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合自:衡水市冀州区普法、湟中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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