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切记:替别人签字等于替别人坐牢!
2022年3月8日,镇江新区丁卯街道车港路与溪云路交叉处金科祥生·悦园建设工地宿舍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导致7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60.72万元。
事故调查报告中项目经理等6人被追刑,其中比较值得关注的是有一名资料员代签字被判刑。
3月2日,镇江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镇江新区金科祥生·悦园建设工地宿舍“3·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3月8日凌晨0时40分,居住在金科祥生·悦园建设工地B幢宿舍一层西北角第一间宿舍内的宜兴旭峰劳务有限公司工人陆某华起床洗漱后出门去工地干活;
2时40分许,朱某萍(陆某华妻子)起床,随后洗漱、上厕所、换工作服,期间在宿舍里面抽了一根香烟,于3时10分左右锁闭宿舍房门出去上工。
3时41分18秒,金科祥生·悦园建设工地食堂监控显示B幢宿舍一层西北角第一间宿舍内最早出现火光。居住在该幢宿舍楼内的何某梅最先发现外面起火,便叫醒了丈夫徐某顺出门查看情况,随后李某祥、汪某祥、胡某祥等人听到外面的呼喊声便开始逃生自救。
3时46分,张某明、吴某兵、周某玲、杨某忠等人先后拨打了110、119电话报警。
▲起火宿舍位于生活区
直接原因
根据监控视频、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气象报告、专家意见、物证鉴定等证据和模拟实验情况,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系朱某萍遗留火种引燃床铺周边可燃物。
间接原因
1.火灾发生时,起火宿舍处于无人状态,在遗留火种引燃周边可燃物后,无人组织扑救阻止火势蔓延;
2.火灾发生在凌晨,起火建筑内的员工处于睡眠状态,发现火灾迟;在发现火情后未第一时间报警,延误了火灾扑救的最佳时机;
3.起火建筑的内走道及疏散楼梯宽度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所有窗户设置防盗栅栏,导致人员逃生困难;
4.起火宿舍存在棉被、木床、泡沫床板等诸多可燃物,导致火灾迅速蔓延扩大。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6人)
1.朱某萍,女,宜兴旭峰劳务有限公司工人,遗留火种引燃床铺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
2.何某焘,男,重庆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镇江X1906悦园项目内部经济承包人、实际控制人,在镇江X1906悦园项目员工宿舍实际建设时未将项目经理配备到位,未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岗位人员实际配备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犯罪。
3.巢某兴,男,重庆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镇江X1906悦园项目项目经理,作为事故发生时的项目负责人,存在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有效组织工人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流于形式,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均由资料员顾某亮组织完成,教育学时严重不足)的问题,并默许顾某亮在安全生产资料上造假。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犯罪。
4.吴某兵,男,重庆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镇江X1906悦园项目生产经理,作为项目施工负责人,未按《重庆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在没有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擅自绘制临时建筑平面图,导致临时建筑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犯罪。
5.蔚某乔,男,重庆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镇江X1906悦园项目安全负责人,未按《重庆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记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落实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犯罪。
6.顾某亮,男,镇江X1906悦园项目资料员,制作虚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施工现场装配式活动板房安装验收表》等资料,并伪造签字,导致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活动板房投入使用。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犯罪。
律师这样说: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代人签字如果是受人委托的,一般不用承担责任,如果是没有代理权签订合同的,要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
法律是不承认带别人签字的,如果带别人签字,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中止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指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类似代签的案例不是第一次发生!
2020年3月13日11时12分左右,位于宁波市镇海区的一建筑工地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27万元。
近日,事故调查报告发布,又涉及代签!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事故塔吊拆卸过程中,在塔吊过渡节与塔身未可靠连接的状态下,安装单位现场负责人指挥无资格作业人员违反塔式起重机操作手册及塔吊拆卸专项方案中的相关要求,操作塔吊进行了回转、变幅及吊运作业,致使爬升架受到附加倾覆力矩,造成爬升架杆件及连接部位失效,平衡臂、起重臂及回转总成等上部结构缺少支撑,失去平衡,整体翻转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1.事故塔吊安装单位华信公司未能满足企业相应资质的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作为事故塔吊产权、出租和安装拆卸单位,
①公司技术负责人长期缺位,未能满足建筑企业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
②公司技术负责人长期缺位,由资料员在自行编制的塔吊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上代为签字,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
③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未配备专业技术负责人并定期进行巡查,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十三条之规定;
④在塔吊拆卸时,对现场作业人员配备不到位、作业人员违反塔式起重机操作手册及塔吊拆卸专项方案进行作业、现场负责人违规指挥等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消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⑤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新上岗作业人员李菲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二十五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2.事故塔吊承租使用单位中天集团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塔吊安装拆卸单位监督管理不力。
作为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又是塔吊承租使用单位,
①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项目负责人李健未按要求在岗履职的行为失察失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②事故塔吊拆卸作业时,项目负责人李健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职,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③未认真审核塔吊安装单位制定的塔吊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凌涛未按要求在拆卸现场旁站,并对塔吊拆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3. 工程监理单位方正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责任不到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监理。
作为项目监理单位,
①未认真执行实施项目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实施细则,且事发时监理员李建民不在拆卸作业现场旁站,并对塔吊拆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监理工作不到位,违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②未认真审核塔吊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塔吊安装单位执行塔吊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③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李健未按要求在岗履职的行为,未下达整改通知,也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
4.建设单位龙禧房地产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发现的安全问题督促整改不力。
龙禧房地产公司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不力。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对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李健未按要求在岗履职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5.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不力。
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对建筑领域尤其是危大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对工程总承包单位中天集团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李健未按要求在岗履职、塔吊安装企业华信公司专业技术负责人长期缺位和华信公司未能满足建筑企业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等问题失察失管。
人员处理
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免予责任追究人员
1、周祥祥,男,事发时17#事故塔吊司机,无塔吊司机资格证,违规操作,导致塔吊坍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2、李川,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履行现场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刘永夫,华信公司项目负责人,17#事故塔吊施工现场负责人,指挥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三)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1、黄伦学,女,华信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督促、检查安全工作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由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庄严,男,中天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工作职责,对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在岗履职的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吴海良,男,方正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公司从业人员疏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由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张志德,男,龙禧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正确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督促下属部门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由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来源:广东安全生产杂志
编辑:珠海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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