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4所市直公办小学发布招生公告,申报流程→

南方⁺

近日,河源市4所市直公办小学相继发布2023年秋季招生公告,除招生区域不同外,4校均采用“网上申报、职能部门联审、学校复核、市教育部门录取”的方式,申报时间一致,具体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

(一)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必须是2017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

(二)申请入读非起始年级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是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以全国学籍系统数据为准)。

(三)符合政策性优待对象子女(含烈士、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高层次人才等符合教育优待政策的各类优待对象)。

(四)申请积分入学的必须是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非源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港澳台人员随迁子女)。

二、招生区域

河源市第一小学

联系电话0762-3328516

地址中国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茶亭街6号

河源市第二小学

联系电话0762—3378269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穗东街2号

河源市第三小学

联系电话0762-3884876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新风路190号

河源市第四小学

联系电话0762-3398393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尚文街与永康大道交叉口100米处

三、学位申请

结合市区实际,采用“网上申报、职能部门联审、学校复核、市教育部门录取”的方式,进行公办和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因条件限制无法网上登记的申请人请提前与区域所属的学校联系,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申请学校由工作人员帮助登记和申报。

起始年级一年级

1.网上登记及申报(6月19-24日)

(1)登记信息

扫描二维码,登录“源城区义务教育招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生系统),按照招生系统要求完成在线注册(可通过招生系统内的“操作指引”学习、了解招生系统的操作)。

(2)申报学校

申请人按照招生政策的规定,在招生系统申报入读的公办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申请人登记的信息,选择户籍地址、房产地址、居住证(或租住处)住址的其中一项,申报所属区域的1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或1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2.资格审核及录取安排(6月25-30日)

(1)第一阶段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审核录取第一批次(户籍类、政策类)、第二批次(房产类)的申请对象。

①户籍类具有与申请入读学校区域相对应户籍地址的适龄儿童少年

②政策类符合政策性优待对象(含烈士、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高层次人才等符合教育优待政策的各类优待对象)子女。

③房产类持有与学校招生区域内相对应房产(不含商业用途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房产”指本人或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监护人的房产,下同)。

特别说明户籍类申请人按照户籍地址申报区域所属公办学校。政策类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申报入学需求,由政策优待对象的单位统一出具入学需求函件并指定专人到市或区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不接受个人办理),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相关学校就读。申请人按照房产地址申报区域所属公办学校,如申报人数超过该区域学校的学位数时,则按入住时间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学位。

(2)第二阶段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审核录取第三批次(随迁子女类)的申请对象。

①持有市区居住证(有效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或其法定监护人),且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市区购买社保(含养老及医疗保险)

②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市区购买社保(含养老及医疗保险),且在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含港澳台人员随迁子女)。

特别说明申请人按照居住证地址或稳定住所地址申报区域所属公办学校,学校完成户籍类、政策类、房产类的录取后仍有空余学位时,符合以上其中一个条件的方可以参与积分入学申请学位。按学校空余学位情况根据积分由高到低录取,录满为止。以上两批次符合条件但未被录取的申请人,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分流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凡是不服从分流的,返回户籍地解决入学问题。

3.学校现场审核(7月1-2日)

请符合入读本校的申请人带好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件)到学校现场复核,各学校现场审核地址如下

市一小学校1号楼一楼

市二小学校A栋一楼图书室

市三小学校老栋一楼阶梯教室

市四小学校B栋一楼

4.录取结果公示(7月3-5日)

经市、区教育局录取的各学校起始年级(一年级)名单将在招生系统及学校公示栏公示3天。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申请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学校进行复核。

5.领取入学通知及报到注册(7月8-9日)

申请人可登录招生系统或到申报区域的学校进行查询,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下发入学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到校办理相关入学手续,逾期视为放弃该校的学位。

非起始年级(各年级插班生)学位申请办法

源城区(含市直)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省定班额人数的标准,7月10-13日通过招生系统公布学校非起始年级空余学位情况。

1.申请条件

(1)持有与申请学校区域相对应户籍地址的(含政策类);

(2)持有与申请学校区域相对应房屋所有权证的;

(3)符合随迁子女条件积分入学的。

2.学位申请(7月10—13日)

申请人登录招生系统,在招生系统按申请条件申报所在区域学校。

3.资格审核(7月14—18日)

学校和职能部门核验申请人的资格及证明材料后,根据空余学位情况安排学位入学。

4.录取顺序

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按先户籍类(含政策类)后房产类录取,以上两类招录完成后仍有空余学位,根据申请人的积分高低次序安排学位录取,直至满额为止。

符合条件未被录取的申请人,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分流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凡是不服从分流的,返回户籍地解决入学问题。

四、相关要求

(一)用于申报学位的房产必须是已经入住(以入住电费发票为准,需提供最近1个月或1个月以上发票),已购房但没有实际入住不作为义务教育学校入学申请依据。房屋所有权人为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且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上述房屋所有权人居住在一起,并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该房屋所有权证可作为入学申请依据。按照房屋产权证中的“规划用途”或“房屋用途”,住宅用途类房产作为入学申请依据,商业用途类房产不能作为入学申请依据。商业用途类房屋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以及办公用房,如写字楼等,还包括车库、商铺、商业公寓和酒店式公寓等。

(二)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或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交易公证书、建房批文等法定证件,以及半年内(截至申请日止)的电费发票或水费发票等证明材料(含原始发票),并由学校实地调查确属其自有房产并居住半年以上。

(三)持有居住证(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可以相当于积分入学类“住房保障”项满分;购买社保的申请人,社保单位必须是源城区及市直属企事业单位,且期限在五年内(即2019年至2023年内),截至申请日需购买社保半年或以上,购买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缴交月份计分。在市区租房居住的必须提供合法、正规的租房合同,并提供房屋租赁税票(截至申请日止)。

(四)因部分区域人口密集,学位供给不均衡,2023年秋季部分学校入学进行以下调整和分流

市三小学区内符合条件的积分类入学申请,统筹安排到市二小。

市四小学区内符合条件的积分类入学申请,按照学位情况就近统筹安排到高莲小学或东埔小学。

(五)入学申请人只能向其居住地所在区域内的1所公办或1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出申请,不得多校和跨学区申请。若有多校或跨片区申请,或提供虚假证件、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申请资格。申请人如错过了申报时间的或者申报期之后迁入的,请于8月26-27日在招生系统上进行申报,将根据所申报学校的学位情况给予补录或者调剂到其他学校。

(六)积分入学申请对象必须是非源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港澳台人员随迁子女)。若有持源城区户籍申请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积分入学申请资格。

五、办理入学手续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第一批次(户籍类、政策类)

1.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相关的证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烈士、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高层次人才等各类优待对象由政策优待相关部门出具文件证明统一到市、区教育局业务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由相关业务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二)第二批次(房产类)

1.有产权证房产类的需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或祖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最近1个月或以上电费发票;无产权证自建房类的提供房屋所有权交易公证书、建房批文等法定证件及电费(必须)、水费、电视、电话等半年或以上原始发票【*】。

2.适龄儿童、少年与房产产权人的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簿、产权人身份证、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相关的证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第三批次(积分入学类)

1.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适龄儿童、少年的(或其监护人)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居住地租房合法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4.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相关的证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带【*】为网上登记需上传的材料

【整理】郭雨欢

编辑 伍欣莎
校对 张芳菲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