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紫晶存储、泽达易盛自本月8日进入退市整理期后前后脚发布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同样涉嫌欺诈发行却因先触及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而退市的奇信股份也已于12日进入退市整理期。这三家公司自进入退市整理期至今,股价均下跌超过七成,与之前高点相比,则均已下跌超99%。
当前,对这些公司的投资者来说,如何有效维权,尽量挽回投资损失成了最受关注的话题。
目前,紫晶存储的中介机构已经设立10亿元的先行赔付基金,投资者有望在7月14日前收到赔偿,其他两家公司的投资者则面临不同程度的维权困难。在一些股吧、社交平台,不少投资者还在咨询如何维权。
那么,面对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1、你是否曾因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亏损? 遇到过 未曾遇到 2、上市公司及保荐券商等机构是否应该承担因违法违规退市造成的所有损失? 应该 不应该 3、你认为目前投资者权益保护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已得到有效保护 保护还不够 提交
两家科创板公司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投资者维权悲喜两重天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是科创板出现的首批强制退市公司,这两家公司的欺诈发行案也是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案件,市场关注度很高,是全面注册制实施以来的标志性事件。
今年4月21日,证监会对紫晶、泽达两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两公司存在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同一天,上交所启动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流程,向两公司发出拟终止股票上市事先告知书,并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紫晶存储退市公告。
6月8日,紫晶存储进入退市整理期,第一天股价下跌约63%。与紫晶存储上市当天创下的最高成交价86.98元相比,当前其0.65元的股价,跌幅已超过99%。
紫晶存储股价较高位下跌99%。
公开资料显示,紫晶存储成立于2010年4月,公司总部位于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由梅州紫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2020年2月26日于科创板上市;主要业务为海量光存储设备(新型智能光盘库)和高端可刻录蓝光光盘(长寿命BD-R)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包括硬件产品、软件、解决方案、直读式远程读表头等。
紫晶存储官网。
泽达易盛的股价走势与紫晶存储类似,股价也从高位跌了99%以上。
两家公司确定退市后,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就成为投资者最关心的话题。
对于紫晶存储的投资者来说,其损失已经有所保障。作为其IPO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与其他中介机构主动筹备投资者赔偿事宜,拟共同出资10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
据悉,自5月30日上午9点半起,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已开放适格投资者注册及查询赔付金额功能。适格投资者可以在完成注册并登录后,查询可获得的赔付金额。
投资者对赔偿金额无异议的,可以对该金额发出确认的指令。7月10日起,投保基金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赔付资金划转。投资者可在7月14日前对赔付金的到账情况进行查询。
投资者可以通过紫晶存储先行赔付基金索赔。
据记者了解,到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金融315团队咨询维权事宜的多数紫晶存储投资者认可先行赔付方案。
不过,泽达易盛的投资者则没有这么幸运了,其权益需要其自身努力争取。
4月21日晚,证监会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已经收到泽达易盛普通代表人诉讼起诉材料。
泽达易盛6月20日晚发布公告称,目前有12名自然人投资者提起对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公司赔偿各原告损失共计82万余元,目前公司名下开立的四个募集资金账户被上海金融法院因投资者诉讼案件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8亿元。
据公开资料,紫晶存储、泽达易盛在一季度末分别尚有1.2万、0.6万名投资者。
奇信股份上市前后连续8年财务造假,退市后投资者维权难
与紫晶存储、泽达易盛投资者相比,奇信股份的投资者维权面临更大的困难。
6月12日,2015年底上市的原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股份)进入退市整理期,当天股价下跌70%,此后股价持续走弱。该公司股价从历史高点至今,跌幅超过99%。
奇信股份当前股价相比高位不足1%。
公开资料显示,奇信股份成立于1995年,于2015年12月登陆深交所,是一家以建筑装饰设计与施工为主业,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的健康智慧人居解决方案。该公司曾连续多年位居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前列,“奇信”品牌还获评为“深圳知名品牌”。
2020年6月,奇信股份原实控人把公司转手给了新余投控(江西省新余市的国资投资平台),公司名称也从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还在深圳,但注册地址改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今年6月2日晚,奇信股份公告称,深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2023年6月12日,预计最后的交易日期为2023年7月4日。
奇信股份退市公告。
在此之前,奇信股份已多次公告有关退市事宜。
两个月之前的4月19日,奇信股份因涉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根据相关规定,奇信股份被处罚款5000万元,奇信股份违法期间的实控人叶家豪及相关责任人均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同时,叶家豪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前述告知书,在上市前后,奇信股份持续进行财务造假,虚增利润。
告知书显示,2015年12月11日,奇信股份披露《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奇信股份涉嫌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虚假记载,从2012年到2015年上半年,分别虚增利润达2.2亿元、2.5亿元、3.7亿元、1.8亿元,均超过当期利润,合计超过10亿元。也就是说,该公司在上市前就没有盈利过。
上市后,奇信股份的定期报告继续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至2019年连续五年虚增利润总额总计17.8亿元,这导致公司经追溯调整后连续5年净利润为负。这也是导致奇信股份退市的直接原因。
此外,该公司还存在涉嫌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有可能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不过,根据“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终止上市情形的,股票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终止上市交易”的规则,由于奇信股份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前收到中国证监会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文有关处罚通知为“事先告知书”),从而最终以财务类退市情形而被终止上市。
奇信股份当前还存在部分银行账户已被冻结、诉讼缠身、高管集体离职等问题。截至一季度末,该股有1.33万户股东。
根据公开资料,奇信股份首发上市时的保荐机构为安信证券,审计中介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则提供法律服务。
据业内人士介绍,根据奇信股份当前状态,原实控人及现实控人陷入多项纠纷,以及保荐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并未主动如紫晶存储的保荐机构那样成立先行赔付基金,当前投资者要挽回损失难度较大。
退市公司及保荐机构不给力,投资者如何维护正当权益?
对于紫晶存储投资者来说,尽管先行赔付基金不能确保挽回全部损失,但其保护力度得到不少投资者认可。而对于奇信股份及泽达易盛的投资者来说,涉事公司及第三方机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积极性不高,其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
就此,记者为投资者梳理了一些维护权益、挽回损失的注意事项,请这方面的专业律师解答投资者关心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有所帮助。
1.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问题造成的损失要求获得赔偿的依据何在?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覃刚律师认为,因财务问题退市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有权通过民事法律程序要求发行人赔偿因其侵权造成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一般而言,财务造假往往会体现在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如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并因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在此过程中,其发布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财报等披露信息,就构成人们所俗称的虚假陈述。
以奇信股份为例,在奇信股份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明确载明(1)《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2)上市后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3)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证监会认定奇信股份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明显符合《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虚假记载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覃刚认为,根据前述分析,投资者有权依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通过民事法律程序进行索赔。
2.哪些类型的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哪些交易时段的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
覃刚认为,判断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需以虚假陈述是否构成民事侵权为前提。因此,需要构成民事侵权的投资者才能要求赔偿。
构成民事侵权的虚假陈述除了符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三种类型外,还需要评估两个重大标准,即“重大性”和“因果关系”。
其中,最值得投资者重视的是因果关系。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下列情形中,原告(投资者)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1)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2)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3)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
必须注意,下列情形将被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1)原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2)原告在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虚假陈述,或者虚假陈述已经被证券市场广泛知悉;(3)原告的交易行为是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发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4)原告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
也就是说,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前交易,或者已经知道存在虚假陈述还继续交易的情形,其损失不能得到赔偿。
此外,哪些交易时段内的交易会受到保护呢?
覃刚认为,依照前述“因果关系”关系的判断标准,要构成因果关系成立的期间应当为虚假陈述实施后,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前。即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
具体到奇信股份,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金融315团队邓新辉律师指出,在索赔区间内的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根据目前的公开资料,初步判断索赔区间为:在2015年12月11日(奇信股份《招股说明书》公告日)之后,2022年4月1日(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公告日,不含)之前持有奇信股份股票,且在2022年5月11日(基准日,含;所谓基准日一般是指证监会立案后股票换手率达到100%的交易日期)之前卖出奇信股份股票,经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仍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投资者;
在2015年12月11日(奇信股份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告日)之后,2022年4月1日(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公告日,不含)之前持有奇信股份股票,且在2022年5月11日(基准日,含)之前未卖出奇信股份股票,经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仍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投资者。当然,具体索赔区间要以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为准。
3.作为对比,紫晶科技因欺诈发行退市,投资者可以先行获得赔付,奇信股份投资者是否也应该获得相应赔付?
覃刚认为,先行赔付制度具有自愿性。奇信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尚未达成先行赔付的相关协议,所以投资者未能获得相应赔付。而紫晶存储的保荐人中信建投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出资设立10亿元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因而其投资者目前可以获得先行赔付。
4.如果最终奇信股份被证监会处罚认定涉嫌欺诈发行,投资者是否可以获得更合理赔付?
邓新辉律师认为,如果奇信股份被证监会认定为欺诈发行,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机构可能面临投资者的索赔,如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承担连带责任,则赔付投资者损失的责任主体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实际获赔。
5.紫晶存储投资者目前已可从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获得赔偿。请问哪些投资者、哪些投资期间的投资损失可以获得赔付?赔付比例如何?
根据《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赔付工作组关于赔付资金确认和划付的实施公告》有关“赔付选择权簿记对象”的说明,先行赔付基金赔付对象为:在2020年1月31日(紫晶存储股票招股意向书等文件公告日)之后,2022年2月12日(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公告日,不含)之前持有紫晶存储股票,且在2022年2月12日(含)之后,2022年3月15日(基准日,含)之前卖出紫晶存储股票,经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仍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投资者;
在2020年1月31日(紫晶存储股票招股意向书等文件公告日)之后,2022年2月12日(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公告日,不含)之前持有紫晶存储股票,且在2022年3月15日(基准日,含)之前未卖出紫晶存储股票,经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仍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投资者。
根据《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赔付工作组关于赔付资金确认和划付的实施公告》,特定投资者不属于赔付对象范围:《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0号)认定的责任方和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紫晶存储股份的股东,及前述主体的关联人,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紫晶存储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紫晶存储股票,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
根据投资者反馈的情况来看,赔付内容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扣除系统风险后)、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其中关于扣除系统风险,大概扣除了20%左右的系统风险。
目前,邓新辉律师所在律所收到的受损索赔投资者有21人,涉及预估索赔金额约100万元,大多数投资者都接受基金赔付。
6.紫晶存储投资者获得基金赔付后,剩余损失部分是否可以再向其他相关责任方索赔?可以向哪些相关方索赔?
适格投资者如果接受赔付,则表明其愿意与基金出资人达成和解,自愿谅解基金出资人在紫晶存储事件中的责任,并将对紫晶存储事件相关责任方主张虚假陈述损失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基金出资人,自身不再向紫晶存储事件的责任方索赔。
7.市场信息比如媒体报道、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等公开信息,对投资者索赔的影响如何?
邓新辉律师指出,根据 《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的虚假陈述呈连续状态的,以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为揭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多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认定其揭露日。
也就是说,如果媒体报道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揭露并达到为证券市场所知悉的程度,则媒体报道的日期为揭露日,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基准日、基准价。投资者在揭露日后再买入的,索赔难以胜诉。
在此,要提醒投资者,一旦市场出现有关上市公司的比较权威的虚假陈述信息,投资者要格外留意,避免损失。
南方+记者 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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