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第三者控诉原配侵犯隐私权,驻霄边所调解员这样调解

长安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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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起因

5月4日上午,周某的母亲在微信上收到秦某发送的照片,其中有周某以前与秦某丈夫拥抱照片以及周某的身份证照片。周某得知后报警求助,周某和秦某被带到霄边派出所调解处理。

调解经过

周某表示

当天上午她母亲在家收到秦某发来的微信信息,其中有周某以前与秦某丈夫拥抱照片以及周某的身份证照片。她母亲将这一事情告诉了她,她思考片刻后决定报警求助。周某解释道,她之前曾与秦某丈夫交往过一段时间,后来因一些琐事而分手,不过由于秦某丈夫经常来自己工作的地方消费,所以难免会与秦某丈夫接触,这并不代表自己与秦某丈夫有不正当的关系。然而秦某一直以此为理由威胁自己,不仅在她的家族微信群、朋友圈等发送这些隐私照片,还经常骚扰自己的家人,严重损害自己的名誉,令其心理受到严重创伤,遂申请调解,要求秦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删除手机里与自己相关的个人信息。

秦某表示

驳斥周某所称“自己与秦某丈夫没有不正当关系”的说法,表示自己前不久发现其丈夫一直在给周某转账,前后共计达30余万元,并将相关证据提交给法院,目前正等候法院的开庭通知。上个月,她发现其丈夫仍在用支付宝给周某转账,认为周某与秦某丈夫仍保持着不正当关系,情绪激动之下便将此事告诉给了周某的母亲。事后她也意识到自己行为不恰当,但否认在周某的家族群、朋友圈等发送过这些隐私照片。秦某表示今后不会再作出类似的行为,但不能接受周某的道歉要求。

调解员叶飞、丘加霖分析案件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秦某的案涉行为是否构成对周某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

调解员表示,从秦某擅自在微信上公布周某个人照片的行为来看,其存在侵犯周某隐私权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虽然秦某没有在微信上直接发表对周某的负面评价言论,但是秦某的行为已向公众传播“周某与秦某丈夫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负面评价“信号”,对周某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综上,秦某在微信公布周某个人照片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周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调解结果

调解员劝导双方不要为此斤斤计较,要学会冷静下来,好好沟通,理性思考,尽快把矛盾纠纷解决好。最终秦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当场向周某赔礼道歉,承诺以后不再作出侵犯周某个人隐私的行为。周某也接受其道歉,表示不再追究秦某将隐私照片发给周某母亲的行为。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员点评

调解员叶飞、丘加霖认为,调解员调解纠纷时,运用了法律知识和实践判例相结合的方式,告知当事人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如果未经允许私自将他人隐私材料予以公布,同样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便是作为“受害者”,同样应当依照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否则有可能从“受害者”变成“加害人”。

文章转自:长安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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