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提一辆新能源汽车,美滋滋地准备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找物业协助安装充电桩却遇到了闭门羹?
近日,江海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近日,某小区业主黄先生购买了一台新能源电动汽车,并计划在自有车位上安装专用充电桩。但在报装过程中,小区物业公司却以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会损害其他业主权益,需对其申请进行公示并经其他业主同意等为由,拒绝了黄先生的请求。黄先生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配合其完成充电桩安装。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业主在自有产权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符合民法典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规定居民安装充电桩需经其他业主同意,业主要求物业公司配合安装充电桩时,物业公司应依法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遂判决物业公司为黄先生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盖章,并在后续安装过程中予以必要的配合、协助。
法官后语
业主对其车位享有专有物权,在专有区域上安装充电桩不属于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提供方,有配合业主在其专属车位安装充电桩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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