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
一方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但却对家中财产和债务状况不了解
该怎么办?
近日,开平法院在审理一宗离婚纠纷案中,向当事人发出了当地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责令双方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何某(男)、王某(女)婚后,认为双方性格不合,婚姻关系难以维系,遂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离婚问题进行协商。后因分歧过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何某便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婚后,我为照顾家庭便退出职场,对家庭财产收入和债务情况并不掌握。”
了解到王某的情况后,为平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出现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开平法院依法向何某、王某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已被明确为法定义务,若经本院查实不如实申报或虚假申报,按隐藏、转移财产夫妻财产处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发出申报令的同时,开平法院向双方告知了拒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法官,这是我们的共同财产清单,请查收!”
很快,何某、王某均按照申报令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向法院补充提交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清单。随后,合议庭马上开展了梳理核实工作,并以此为工作切入口,组织双方调解。
“感谢法院,为我们公正地解决了纠纷!”
在法院的调解下,何某、王某终于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
“夫妻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不仅有利于查明夫妻财产状况,明确财产归属,督促当事人诚信诉讼,还能更好地解决涉诉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避免引发新的矛盾。”承办法官如是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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