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来提建议!《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南方⁺ 记者

全市停车收费拟采取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市场调节价管理等方式,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停车设施收费须业主表决,要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近日,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修订稿)(下称《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6月21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通讯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和成本调查科,邮政编码:523888;电子邮箱:dgsfglk@163.com;传真号码:0769-22830672。

公益停车设施价格由政府定价

《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根据要求,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经营资质。其中,部分具有政府性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除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外还须经停车设施物权人的同意。

停车费怎么划定价格区间?对此,《细则》划分了两种定价形式。

其中,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法确定:

(一)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换乘站)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四)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

社会资本投资按市场调节价管理

《细则》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

除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细则》要求,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应当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公共车位停车费须业主表决

住宅小区停车如何收费?

《细则》表明,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鉴于目前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尚不具备形成有效竞争的条件,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规定。

其中,停车设施已依法经过产权登记的,或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经权利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已约定归属的,停车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停车设施权利人按照市场原则,通过合同等方式与停车设施委托管理方协议约定。

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等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应作为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通过召开会议或征集意见方式,由小区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制定的停车收费标准,停车设施委托管理方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共有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方案;小区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对当前停车收费标准提出异议的,应当开展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相关程序重新表决停车收费事项;凡未依法履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相关程序的,停车收费不得擅自制定或调整。属地镇街(园区)有关部门、村(居)委会做好表决过程中指导和监督工作。

鼓励医院等为服务对象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细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停车设施经营者按规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对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的停放服务收费,市发展改革部门应综合考虑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积极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坚持动态调整:

对不同区域停车设施,应当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差别化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市、镇中心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对同一区域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繁忙时段高于非繁忙时段、非服务对象高于服务对象”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鼓励推行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立体停车设施可在同类别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鼓励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对服务对象开放的配套停车设施,鼓励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确定。

《细则》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时段可分白天、夜间和昼夜,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但跨时段前后不同收费标准的差异不应过大。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细则》也鼓励有条件的停车设施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对装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机动车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

停车收费要明码标价

根据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听取社会意见,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或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停车设施经营者要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限、服务内容、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实施价格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记录进入停车设施的机动车牌号和进入时间,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凭该标示或记录交纳停放服务费,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制定、调整收费的应提前15日向社会公示,并做好实施前的宣传解释工作。停车设施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的,应及时拆除收费标价牌等相关公示。

“机动车停放者应根据‘有偿使用、用者自付’的原则按规定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细则》提醒,未按照收费标准支付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将做好登记取证,督促停放者缴纳停放服务费。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将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南方+记者 欧雅琴

编辑 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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