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勤22天,为什么工资按21.75天算?

深圳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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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

一年365天,去除104天休息日及11天法定节假日,年工作日为250天。

所以,月工作日为

250天÷12月=20.83天

又由于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在计算月计薪天数时不剔除法定节假日。

所以,月计薪天数为

(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一般情况下

“20.83天”用来计算工作时间

判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

有没有超过法定的总工时

“21.75天”用来计算工资、加班费等

二者不能混淆

说到这

可能家人们要问了

那我的加班工资咋算?

下面这些计算公式

快拿小本本记住

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加班小时数×15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加班小时数×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加班小时数×300%

再补充两个知识点

01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

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02

如果请事假需要扣工资时

也是按21.75这个数来进行折算

现在,关于21.75的来龙去脉

你看明白了吗

还想了解哪些法律小知识

评论区见~

内容来源:广东省总工会

内容编辑:深圳人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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